更新时间:2024-06-14 13:16
私法人,“公法人”的对称。是指由私人自愿组织起来,追求私人目的的法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认为依据私法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私法人又有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之分。中国民法没有采取这种分类方法。
依民法第一篇(总则)规定,以法人设立之基础为标准,可区分为以下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两大类:
社团法人-乃多数人集合成立之组织体,其组成基础为社员,无社员即无社团法人。一般依其性质之不同,又可细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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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社团法人:如同乡会、同学会等。
公益社团法人:如农会、渔会、工会等人民团体。
财团法人-乃多数财产的集合,其成立基础为财产,若无财产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无财团法人可言。财团法人并无组成分子的个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须设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实管理财产,以维护不特定人的公益并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其基本上一律属于公益性质,如私立学校、研究机构、教会、寺庙、基金会、慈善团体等均属之。
其实“社团”及“财团”法人在所担当的角色上圴各具位置,因此不难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