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9 20:49
私立大学规程是民国初期教育部依《大学令》,对私立大学作出的具体规定。1913年1月颁布。共 14 条。规定私立大学之设立、变更和废止,须由代表人按一定手续和内容、要求,呈请教育总长认可。学校须备有面积宽广、于道德卫生无妨害之校地,含各种教室、事务室、图书室和实习实验场所之校舍,教授必备之校具等。
教师须由外国大学毕业者,或国立大学毕业者,或经教育部认可之私立大学毕业、积有研究者,或有精深著述、经中央学会评定者担任。校长除须具上述资格外,另须充大学教员 1年以上。教授科目,须遵《大学规程》第二章之规定。各科授业时间及学生应选科目,由校长呈报教育总长。私立大学应自定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