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

更新时间:2024-04-09 23:38

科技型企业是指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核心竞争力,能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不断开拓市场的企业。

简介

这一类企业一般分为二类:一类是通常意义上的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信息、电子、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技术产业领域的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另一类为以客户信息和偏好开发供应链管理或特许经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公司。他们都有这样的特点:

(1)要素结构:从事技术和产品开发设计的科技人员、专业人员占总员工人数的比例较高;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较高。他们将R&D支出计入企业成本已是惯例;此外,相应的专业人才占企业员工的比例也是相当的高,这些企业通常把有关的劳动密集型的业务委托外包出去。

(2)主营方向: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业界认可或有关部门的产品目录形式明确的技术产业领域的业务。他们多是利用新的经营手段开辟新的市场。不是依靠低成本的劳力,而是靠对消费者的理解赢得市场和高回报。

(3)组织特征:除航空航天、核能开发这类高技术大企业之外,大多数科技型企业的组织都是扁平、亚铃型的。原因是这类企业核心业务是研究开发、营销运作或客户关系管理、技术或产品的集成,重视采用OEM运营模式,把大部分劳动密集性予以外包,从而压缩了内部科层机构。

(4)高成长性:产品或服务一旦在市场上获得成功,由于技术决窍、技术领先、知识产权的保护、品牌知名度、企业能有明显的市场份额,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较高;企业可以超常速成长。

市场的容量决定了企业的规模。以制药装备行业为例,大型企业几乎没有,遍布的都是中小型企业。其中能称得上为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更是少之又少,这样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成长都存在共性的问题。

本文以经济增长理论、知识经济理论、企业战略理论为基础,分析了中国科技型企业的演变历程、特征与环境、现状与问题、功能与效应,回答了中国科技型企业是如何产生的,什么是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质是什么,制约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等重大问题。全书分析严谨,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成长道路

科技型企业的成长必然伴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以及市场的不断检验,然而跟随始终不变的只有科技型企业的品牌,品牌作为巨大的无形资产,不只是体现在商品的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更可以作为先进技术的支撑、优良品质的保障、诚信经营的依托。为了营造一个有利于品牌发育、成长壮大的良好社会环境舆论导向、提升公众的认同度,科技型企业更应将传播作为企业今后发展的重中之重。

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科技型企业产品领域范围: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农业专利产品(新品种、新成果)等。

(三)必须是依法在本区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

(四)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认定程序

(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各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认定,区科技局抽查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各自的各镇(乡)、街道科委提出认定申请,经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上报区科技局。

(四)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分批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五)区科技局对企业上报后专家(中介机构)的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在各区区电子政务网上公布,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区科技局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六)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区科技局发文公告,认定为该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监督管理

(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认定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复查、确认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科技局发文取消其资格。

(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中之前,镇(乡)、街道科委负责将企业上报的上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区科技局。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的,取消认定资格。

(四)已认定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和名称变更的,须向区科技局报告,对其中需保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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