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8 09:07
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1910年12月29日-2013年9月2日),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之一,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曾提出“科斯定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
1910年12月29日,出生于伦敦的威尔斯登,腿有残疾。
1929年10月,在契尔伯文法学校学习两年后,进入伦敦经济学院,在那里遇到了对他有很大影响的老师—阿诺德·普兰特。
1931年,通过了商学士考试并获得欧奈斯特·卡塞尔爵士旅行奖学金。依靠该奖学金,他在美国度过了1931—1932学年,那时他正在研究美国工业的结构。
1932年,获伦敦大学商业学士。
1932—1934年,任丹迪经济和商业学校助理讲师。
1934—1935年,在利物浦大学作为助理讲师任教。
1935年以后,在伦敦经济学院教书。在伦敦经济学院,他被指定讲授公用事业经济学,为此他开始对英国公用事业作了一系列历史研究。
1938—1946年,任伦敦经济学院讲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他进政府做统计工作,先后在森林委员会、中央统计局、战时内阁办公室等部门任职。
1940年,进入政府做统计工作,先在森林委员会,然后在中央统计局、战时内阁办公室工作。
1946年,他回到伦敦经济学院,负责教授主要经济学课程—经济学原理,并且继续对公用事业特别是邮局和广播事业的研究。
1947—1951年,任伦敦经济学院高等讲师。
1950年,借助于一笔洛克菲勒研究员经费在美国花费了9个月研究美国广播业,出版了《美国广播业:垄断的研究》。
1951年,获得伦敦大学理学博士学位,同年移居美国。
1958—1964年,任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教授。
1959年,加入弗吉尼亚大学经济学系,期间他对联邦通信委员会作了研究。
1964年以后,加入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和另一位法律经济学家、芝加哥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伦·戴雷科特共同担任《法律经济学期刊》的主编;他长期在芝加哥大学研究任教,成为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派重要人物之一。
1964—1970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经济学教授。
1964—1982年,任《法律与经济学》杂志主编。
1971—1981年,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慕瑟经济学教授。
1978年,当选为美国方理研究院研究员。
1982—2013年,从芝加哥大学退休后,仍担任该校的慕瑟经济学荣誉教授及法学与经济学高级研究员。
2013年9月2日,在美国去世。
罗纳德·哈里·科斯的核心思想是通过突破传统零交易成本理论的局限,引导经济学研究交易成本的世界,发现交易成本世界中生产的制度结构对经济运行的重要性。罗纳德·哈里·科斯乃至整个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就是交易成本概念和交易成本分析方法。
1931年,形成论文《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的主要论点,该篇论文直到1937年才在《经济学季刊》第4期上发表,当时并没有立即产生多大的反响。后来,当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多地转向分析家庭和其他非利润、非市场组织的经济学时,终于开始意识到“交易成本”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
罗纳德·哈里·科斯认为,传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只包括了生产和运输成本,而忽略了为交易而搜寻、谈判、签约、履约的成本。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罗纳德·哈里·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并用它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所谓交易成本,即“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或“利用市场的交换手段进行交易的费用”,包括提供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的费用、订立和执行合同的费用等,交易成本占用了很大份额的经济资源。
罗纳德·哈里·科斯认为,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协调成本时,企业便产生了,企业的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当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企业内部管理协调的边际成本时,就是企业规模扩张的界限。
1958年,罗纳德·哈里·科斯在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来调查研究美国的联邦通讯委员会。1958年末,写成《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该文在《法律与经济学》杂志刊出后,即引发了不少争论。芝加哥大学的一些坚持庇古古典观点的经济学家认为该文的部分论点是错误的,需要修正补充,罗纳德·哈里·科斯却不同意。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争议,促使罗纳德·哈里·科斯去芝加哥为自己的观点辩护,成为经济学历史上最有传奇性的辩论之一。辩论的直接结果是出版了《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罗纳德·哈里·科斯将交易成本的概念与法律制度这一最为广泛的社会制度的选择相联系,分析了法律规则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罗纳德·哈里·科斯发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乔治·斯蒂格勒将罗纳德·哈里·科斯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并命名为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对初始的权利配置、交易成本、交换过程和资源配置效率,四者内在联系进行的一种分析。从被新古典经济学家忽视的约束因素角度,解释了经济效率或帕累托最优状态,同时抨击了福利经济学。对经济学家们普遍回避的整个观察范围提出了可行的解释。
罗纳德·哈里·科斯是第一位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经济学家兼法学家。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的发表标志着现代法与经济学的诞生。
在《社会成本问题》之后,法律与经济学事实上已经逐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运用经济学分析法律,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强调经济分析对于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另一部分则是罗纳德·哈里·科斯一直所坚持的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法律对经济系统运行影响的研究,着重于制度的重要性。罗纳德·哈里·科斯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个部分将会彼此分离,逐渐地变成不同专业领域。
罗纳德·哈里·科斯获得的是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他的影响似乎更多的是在法学领域中而不是经济学中。据《社会科学引证索引》记载,在1976年至1990年间对罗纳德·哈里·科斯整个著述引用数最多的是在法学杂志,而不是在经济学杂志中。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罗纳德·哈里·科斯将交易成本的概念与法律制度这一最为广泛的社会制度的选择相联系,分析了法律规则对资源配置的影响。由于个人所具有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法院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法律规则对经济体系的运作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配置有效。科斯定理的引申解释就是:不同的法律框架对交易成本的大小影响不同,从而有不同的资源配置效果。因此,法律制度的选择与设计同样要考虑其经济的总效果。这些思想融入法律问题研究中,为经济分析法学奠定了基础。从这个层面上讲,科斯定理奠定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基础。
在法学界,罗纳德·哈里·科斯的思想启发了理查德·波斯纳、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等一大批法学家使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法律,从而创立了影响巨大的经济分析法学。
新制度经济学,正如罗纳德·哈里·科斯所说,就是用主流经济学的方法分析制度的经济学。1937年,《企业的性质》论文的发表作为新制度经济学产生的标志。在一大批新制度经济学家的推动下,新制度经济的内涵不断被挖掘,其理论体系也逐渐成熟,并悄然引发了一场新制度经济学革命。这场革命既不是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然延伸,也不是对老制度经济学的简单发展,而是根本改变了经济学的某些前提,革新了旧的推论方法,考虑了过去不予考虑的因素,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虽然它从某种程度上似乎还是新古典意义的,但已经不是新古典理论发展过程中渐变意义上的递进,而是已经具有经济学的革命意义。
首先,罗纳德·哈里·科斯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罗纳德·哈里·科斯在《企业的性质》的开篇第一段就阐明经济理论赖以成立的前提性假设,不但应当是“易于处理”的,而且必须是真实的。罗纳德·哈里·科斯认为:真实世界中,信息不仅是不完全的,而且是不对称的。人类行为也远比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复杂。罗纳德·哈里·科斯主张经济学应该研究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本来面目。
其次,罗纳德·哈里·科斯丰富了传统经济学的研究核心。罗纳德·哈里·科斯理论的一个重要逻辑是,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一种制度安排与另一种制度安排的资源配置效率是不同的。这个逻辑蕴含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念:制度结构以及制度变迁是影响经济效率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罗纳德·哈里·科斯认为,经济问题的核心应该是对制度的研究。
第三,罗纳德·哈里·科斯形成了交易成本范式。在罗纳德·哈里·科斯之前,经济学家还没能开发出一套理论工具去分析制度的职能和运行。罗纳德·哈里·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使制度纳入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罗纳德·哈里·科斯的整个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交易成本分析范式的基础之上的。在他的企业理论中,他通过交易成本分析证明企业和市场不过是经济组织的两种相互替代的手段。把交易成本纳入到经济分析框架中的同时,罗纳德·哈里·科斯还将其一般化,形成范式,激发人们进一步思考组织和制度问题。在罗纳德·哈里·科斯的产权理论和法与经济学思想中,他进一步通过交易成本分析,说明了法律制度将会对经济体制的运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经济学界,奥利弗·伊顿·威廉森、阿门·阿尔奇安、哈罗德·德姆塞茨、道格拉斯·诺斯、张五常等经济学家运用和发挥罗纳德·哈里·科斯的理论方法,在各自的领域中都有所创建,经过一大批经济学家的努力,罗纳德·哈里·科斯所开创的理论方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丰富和完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奥利弗·伊顿·威廉森命名为“新制度经济学”。因此,罗纳德·哈里·科斯被认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
1979年,被授予“美国经济学会杰出会员”称号。
1991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决定将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科斯,因为罗纳德·哈里·科斯发现和澄清了交易费用和产权对经济体制的生产制度结构及其运作的作用和意义。
瑞典皇家科学院:通过对微观经济理论的扩展,罗纳德·哈里·科斯阐述了经济组织的产生原理,为大家理解经济运行方式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观点。他的成就有力地推动了法学、经济史和组织理论的发展,并且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我肯定罗纳德·哈里·科斯会名留中国青史的原因,是他对中国衷心的爱和对中国人的真诚关怀。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前身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教授、前任院长周其仁:罗纳德·哈里·科斯的影响力,尤其是对中国经济学人的影响力,当比他长寿的生命还远为长久。
2013年12月29日,由天则经济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浙江大学科斯思想研究中心和华南农业大学经管学院主办,《学术界》杂志、《制度经济学研究》杂志、FT中文网协办的“罗纳德·科斯思想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国际交流中心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