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09 14:51
租赁制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
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将企业的经营权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享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干部任免权、劳动用工管理权、工资分配权等,企业的经营活动自主,承租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风险。
出租方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租方,并在自愿、平等、协商原则的基础上,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经营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租赁制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方的利益。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1、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面向本系统和全社会公开招标,用招标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2、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经营目标,租金形式、数额以及缴纳方式,承租人收入,债权债务的处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3、承租人经营过程。
4、合同兑现。
(1)在企业所有制性质未变的条件下,企业成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2)企业摆脱了繁琐的行政干预,增加了企业自我发展意识和自我束缚能力,厂长负责制得到了落实;
(3)签订租赁合同使承租双方在法律上明确了各种经济关系,依法体现了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的经济关系,我国自1984年起在一部分企业中实行了租赁制。
租赁制主要有一般性租赁和融资型租赁。
租赁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个人承租、合伙承租、全员承租、企业承租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承租经营形式。
以下是主要方式:
①个人租赁,即承担者为个人,由个人向国家承担企业经营的盈亏责任。
②合伙租赁,即由两个以上的承租人共同与国营企业的主管机关签订租赁合同,共同承担企业经营的盈亏责任。
③集体租赁,即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厂长,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全体职工,共同对企业盈亏承担责任。
④企业租赁,即租赁者是企业,由企业向出租企业的主管部门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并负责企业盈亏责任。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租赁制是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