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16 08:49
程同海,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江苏连云港人,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程同海大学毕业后,到江苏省八大盐场之一的江苏台北盐场参加工作,历任台北盐场财务科会计员、财务科科长、副场长等职务;
2001年4月~2008年,任江苏省金桥盐业有限公司徐圩盐场场长;(县处级)
2008年~2009年8月,任中盐长芦沧州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
2009年8月~2010年,任中盐长芦沧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0年~2012年6月,任中盐长芦沧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12年6月~2015年1月,任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5年1月~2016年2月,任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2016年2月,任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2019年1月,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6月,免职。
2021年6月9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程同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对其纪律审查;经安徽省监委指定管辖,池州市监委对其监察调查。
2021年9月,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委、池州市监委对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同海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程同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礼品;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隐瞒不报房产、投资等个人有关事项;典型的管企吃企、靠企吃企,利用职权在本人所任职企业产品供应、资金结算、项目承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
程同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盐集团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程同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池州市监委研究决定,将程同海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1年9月,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同海涉嫌受贿一案,由池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程同海作出逮捕决定。
2021年11月1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程同海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程同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下半年至2021年5月,被告人程同海利用担任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党委书记、董事长以及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接、产品供应、资金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