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8 16:40
税契是旧时凡田宅等不动产买卖时,双方签订草契后,买主须在一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履行报验、缴纳契税、加盖官印等手续。清前期契税由买主支付,约为买价的3%。缴契税后,主管机关在草契上钤印,并附以契尾,核准契约,以此确定产权。经税契后,白契即成红契。
关于契税的起源,《土地典卖税契制度考略》(张雪慧,《平准学刊》第4辑上册,1989 年出版)中对税契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加以全面阐述,认为契税制度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证,“税契之役,原以上供国赋,下杜分争”。此外,《明朝田地赤契与赋役黄册》(王毓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中指出,税契是确保田地差粮过割的手段,不仅仅是为了征税,其原设意图是使田地差粮“务不失原额”。卖主出卖田地立的白契是为了保证卖主、买主的双方利益而立的,钤盖县印的赤契则主要是保证官府利益的。在《元代土地典卖的过程和文契》(陈高华,《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中,在探讨元代的土地典卖过程和契约格式时,也引用了一些元代徽州土地买卖文书和契尾,并同其它地区文书加以对比,说明了元代土地典卖的一般特点以及典与卖的区别与联系。同年,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一书主要利用契约文书来研究所有权内部的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它认为利用契约文书研究中国的所有权,可以避免机械地套用外国的或现在的所有权观念,不致把丰富多姿的中国所有权内部结构运动形态简单化、凝固化。
书中分析了土地所有权中所并存着的国家的、乡族的和私人的三个不同层次的权利,并考察了从“永佃权”到“一田二主”的历史演变过程,明确指出永佃权与田面权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反映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属于租佃制度变化;后者反映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属于所有权制度的变化。封建社会后期,政府对民间田宅契买活动的管理集中体现在税契这一环节,如何规范契税的征管工作,成为明清政府一直关注的问题。通过乾隆年间的契尾改革与契税整顿,古代的税契制度已相当完善。但是,长期以来的吏治问题和财税体制弊端,使得清代的税务沉痼难治。清末,地方政府为分摊朝廷的巨额赔款,同时又要自筹经费、大举新政以图自强,不得不大力开辟和疏理财源,原属杂税项下不太引人注目的税契收入,竟成为晚清政府的“岁入大宗”,从中可以看出清代财税中的巨大黑洞和乱税亡朝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