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更新时间:2023-06-09 14:20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税权的组成部分。税收管辖权,实质上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享有的税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中一个基本范畴,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必须彼此相互尊重其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以及在处理本国事务时所享有的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力。税收管辖权一般由该国政府行使,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税。税收管辖权既是一国政府确定纳税人、税种和税率并行使征税的实体权力,又是在国际税法领域,处理国家间税收利益冲突、避免重复征税与反避税方面的征管权力。

定义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税权的组成部分。税收管辖权,实质上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在其主权管辖范围内享有的税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中一个基本范畴,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必须彼此相互尊重其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意味着一个国家在税收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以及在处理本国事务时所享有的不受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力。税收管辖权一般由该国政府行使,基于这种权力,一国政府可以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何种税、征多少税以及如何征税。税收管辖权既是一国政府确定纳税人、税种和税率并行使征税的实体权力,又是在国际税法领域,处理国家间税收利益冲突、避免重复征税与反避税方面的征管权力。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与法律规定征收的,这一本质决定了一个国家行使其征税主权时,不能超越国家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行使范围的界限。虽然目前没有任何国际公约对各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施加约束,甚至各国宪法也都没有对本国的税收管辖权施加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收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任何国家,既然是国际社会的一员,就不能置国际惯例于不顾,也不能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更多地还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与传统法律因素,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确定。

法律原则

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平等行使税收管辖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国际税收秩序的要求使然。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其中,重点是前两项原则。属人原则是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原则;属地原则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原则。税收管辖权因此分为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和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主权存在的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属人性质的联结因素是税收居所,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是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

法律类别

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作者名称:徐孟洲、徐阳光

来源:税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引用0049页

属人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一切在境内和在境外的本国人都有权管辖。

属人原则,是以相关主体的国籍和住所等人的因素为标准,来确定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一种原则。税收居所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的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自然人方面隶属关系形成的主要依据是:个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住所、居所等或是否具有征税国的国籍;法人方面隶属关系形成的主要依据是:法人是否在征税国注册成立或者总机构、管理控制中心是否设在征税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如果与征税国的税收居所有联系,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否则,就是该国税法上的非居民纳税人。

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可以归纳为:征税国根据税收居所联系对纳税人来自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和财产价值予以征税。具体来说,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可以分成两种形式:第一,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以居民身份为联结因素;第二,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具有本国国籍者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和拥有的财产价值行使征税权,以公民身份为联结因素。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只有美国、墨西哥、荷兰等少数国家实行公民税收管辖权。

坚持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的主要理由在于:国家对居民或公民及其财产提供法律保护和社会公益,居民或公民理所当然地要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一国政府以纳税人在本国的居民或公民身份为依据,对于取得本国居民或公民身份、被认定为本国居民或公民的自然人和法人甚至非法人的经济实体,有权就其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实施征税,称为从人征税。居民或公民对其居住国或国籍国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受国境的限制,是一种无限纳税义务。各国对自然人与法人的居民身份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判断标准:

1.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较为常见的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意愿标准和国籍标准。具体来说,其内容如下:

第一,住所标准,亦称户籍标准。所谓住所,是指人的永久性、固定性居住场所,通常指家庭、配偶和财产的所在地。判断住所,需要同时满足久住意思与久住事实的主客观条件。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较多,虽然永久性住所也很可能并不是一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

第二,居所标准。所谓居所,一般是指人的经常性或习惯性居住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居所可以是自有,也可以是租用的公寓、旅馆。与住所相比,居所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之间的关系,有时,居所也被称为“税收住所”。

第三,居住时间标准。是指以自然人在本国居住或停留时间的长短,来确定是否属于本国居民。该标准一般不单独适用,而是与居所标准相结合,来克服居所标准的不确定性。有些国家还按照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将居民纳税人进一步细分为长期居民与非长期居民。

第四,意愿标准。是指在确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时还必须结合考虑本人是否有长期居住的意愿。

国际上广泛应用的是住所标准与居住时间标准,或者两者的结合。

第五,国籍标准。根据本国国籍法应为本国公民的自然人,即构成税法上的居民。国籍标准,是指国家对于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有权按照本国的法律实施税收管辖。随着经济生活日益国际化,人们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许多自然人的国籍国与经济活动所在地的联系较为松散,采用这一确认标准难以适应自然人实际所得和财产的状况。目前只有美国、菲律宾、墨西哥等少数国家仍坚持这一标准。这种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实际上即指公民税收管辖权。

我国采用的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是“住所标准”与“居住时间标准”相结合的标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必须对“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需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关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较为常见的有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以及主要营业所在地标准。具体来说,内容如下:

第一,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在本国登记注册的公司都属于本国居民,或者说凡是依据本国法律成立的公司都属于本国居民。

第二,总机构标准,即凡是公司总机构设在本国的,均视为本国的居民公司。

第三,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例如,公司的董事会所在地等。根据这一标准,凡是公司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在本国境内的,即为本国居民。

第四,控股权标准,即以公司拥有控制表决权的居民身份为依据来确定是否为本国居民。

第五,主要营业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所在地,通常以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数量的大小为依据来确定。根据这一标准,凡是主要营业地在本国的,即为本国居民。

我国采用的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与“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相结合的标准,纳税人分为居民法人与非居民法人,或者称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

作者名称:徐孟洲、徐阳光

来源:税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引用0051页

属地原则,是国家对境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都有权行使管辖权。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来确定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一种原则。来源地,是指征税对象与之存在经济上的源泉关系的国家或地区。换言之,如果某项所得与某地区存在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则该项所得或财产价值将被视为源自该国或该地区。来源地包括所得来源地和各类财产存在地。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根据来源地这一联结因素对纳税人来自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以收入来源地为联结因素。征税国依据征税对象与本国领域存在的经济上的源泉关系这一事实而主张征税权,并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或者国籍所属。依据收入来源地这一因素,收入来源地国有权要求有源于本国所得或存在于本国的财产价值的人承担纳税义务。对非居民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核心问题,在于纳税人是否拥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一国政府只对来自或被认为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为依据,一般只对跨国纳税人一切来自本国境内的收入或在本国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不分本国人或外国人,依据本国税法行使征税权;而对跨国纳税人来自于境外的收入,不管纳税人是否为本国居民或公民,也不管他国政府是否对该收入征税,都不包括在本国的税收管辖权内,因而又称为从源征税。依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国家可以且只能对相关主体在该国领域内发生的所得或经济行为行使税收管辖权,而不能对其源于境外的所得或在境外从事的经济活动征税。

当一国依据其税法规定,确认非居民的上述所得来自本国境内时,有权行使征税权。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应遵循的规则实际上就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约束规则。关于跨国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可以区分不同种类的所得来进行,其具体判定原则和标准如下:

1.营业所得

营业所得,是纳税人从企业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营业所得,又称营业利润或事业所得,是指个人或公司从事一切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确定纳税人某项所得是否是营业所得,其依据在于纳税人取得该项所得的经济活动是否是其主要经济活动。

第一,交易地标准,这是英美法系国家较常采用的标准。所谓交易地,包括合同签订地、货物生产地、交付地以及货款支付地等。

第二,常设机构标准,这是大陆法系国家较常采用的标准。即如果非居民的营业活动是通过在本国境内设立的某种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实施,并由此获得营业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营业所得源自本国。

我国在营业所得来源地的判断上采用“交易地标准”与“常设机构标准”相结合的标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2.劳务所得

劳务所得,是指自然人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务所得可以分为独立劳务所得与非独立劳务所得,前者是指自由职业者从事某种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所取得的报酬;后者是指由于受雇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

第一,劳务提供地标准,依照这一标准,个人在哪个国家提供劳务,其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即为来源于哪个国家的所得,亦即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就是劳务的提供地。

第二,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这一标准以支付劳务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设机构的所在国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国。

目前,较多国家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因为这一标准更能反映劳务所得与劳务提供地的真正联系,而且在税收征管上比较切实可行。我国对劳务所得规定的也是劳务提供地标准。

3.投资所得

投资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投资所得是投资者将其资金、财产或权利提供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收益,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消极和被动的性质。投资所得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

第一,权利提供地标准,跨国利息、股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来源于提供债权、股权、特许权的居民所在国,因此,提供上述权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哪国的居民,则因这些权利而产生的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就来源于哪个国家。

第二,权利使用地标准,即权利在哪个国家使用就应判定因此权利而产生的所得来源于哪个国家。

发达国家或资本输出国倾向于适用权利提供地标准,认为跨国投资所得来源于居住国居民的各项跨国经济行为,如果没有这些国家居民的跨国投资行为,就不会发生各项投资所得,所以,居住国主张对跨国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应由居住国独立行使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或资本输入国倾向于适用权利使用地标准,我国也适用权利使用地标准。

4.财产所得

财产所得,包括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前者是指纳税人在不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和出租不动产所取得的所得;后者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是指转移财产的所有权所获取的收益,即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财产收益又分为不动产转让所得与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得和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而对于动产转让所得,则有以下两个标准:第一,转让者的居住国标准,即转让财产者的居住国。第二,财产的实际销售地或成交地标准。

常见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与税收管辖权

作者名称:张守文

来源:财税法学(第五版)(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同样是所得,但具体对哪些性质、种类、来源的所得征税,即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而法律对征税范围的确定,需考虑获取所得的主体以及所得产生的地域,从而使征税范围的大小与税收管辖权直接相关。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征税的基础性权力,是各类税收征收管理的前提,对此前已述及。在有关所得税的部分再提及此问题,是因为税收管辖权对所得税的征收至为重要。无论是企业所得税制度还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均离不开税收管辖权。

在所得税领域,所谓地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来源于其境内所得的一切人均可予以征税的权力,也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所谓居民管辖权,是指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所得,无论其源于何处,均可予以征税的权力。世界各国有的只行使其中的一种管辖权,有的两种管辖权都行使,这样,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重复征税。为此又需要通过订立税收协定等手段来加以协调。

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由此使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了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分。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居民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需要就其源于世界各地的“环球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仅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即仅对其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纳税,而无须就其源于世界其他地方的所得向该国纳税;对于非居民一般行使地域管辖权。

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纳税主体同样要分为居民企业(公司)和非居民企业(公司)两类。认定居民企业(公司)的标准,各国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三种标准,即登记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例如,在实行登记注册地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某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在一国境内,则此公司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反之则为非居民公司。对于上述三种标准,有的国家仅采其一,有的国家则同时采用几个。我国现行立法采用的是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标准,对此在后面还将谈到。

学术观点

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

作者名称:徐孟洲、徐阳光

来源:税法(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引用0055页

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可以作为其基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确立国际税法具体规范的前提和依据。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消除和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和规制税收规避以及实现国际税收合作。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

1.国家税收主权独立原则

国家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主权独立,意味着国家在征税方面行使权力的完全自主性,对本国的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具有独立的管辖权。具体到税收管辖权冲突解决这一问题上,即指一国通过制定法律,确定本国税收主权的范围,有权对属于该范围内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税收主权独立同时意味着其排他性,即国家独立自主地行使征税权力,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控制和干涉。对国家税收主权的限制,只能是一种在国家间相互自愿、平等地进行协调的基础上的自我限制。税收主权独立原则,是由国际税法对国内税法的必然的依赖性决定的。一国的国际税收政策是其国内税收政策的延续和伸展,国际税收政策往往是各国税法和税收政策相协调的产物;税法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宜,一国制定什么样的税法取决于该国的国内国际税收政策。国家税收主权独立原则是维护国家权益、平等互利地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前提和制度基础。

2.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各国国内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税法领域中的公平原则不完全等同于此,它既有对国内税法中税收公平原则的继承,也有由国际税法的本质特征决定的因素。国家税法上的税收公平原则分为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两部分:

(1)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公平原则,是各国在处理与他国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上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实质就是公平互利。各个主权国家在其税收主权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税收利益分配问题的协调过程,最终达到既照顾各方利益又相对公平的解决结果。在国家之间税收分配问题上,虽然也有效率价值的体现,但它远没有公平价值重要。国际税法应该奉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

(2)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公平原则,包括税收的纵向公平与横向公平。国际税法中的征纳公平原则还具有特殊的意义,体现在本国纳税人与外国纳税人税收待遇的问题上,这也是国内税法公平原则的延伸。之所以单独加以说明,是因为现代国家在本国与外国纳税人税收待遇上往往并不公平。这是加速其经济发展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但是,涉外税收优惠并不是万能的,其所创造的一国涉外税收环境作用的发挥也是有条件的。对税收优惠的作用,不能孤立、片面地理解,而应从全局出发,作适当的分析和估量。

3.税收中性原则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跨国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一个中性的国际税收体制应既不鼓励也不阻碍纳税人在国内进行投资还是向国外进行投资,是在国内工作还是到国外工作,或者是消费外国产品还是消费本国产品。在国际税法领域内,税收中性原则仍具有同样的重要地位。一个好的国际税法就不应对资本、劳动和货物等在国际间的流动产生影响,从而有助于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利用。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从来源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入中性;而从居住国的角度看,就是资本输出中性。资本输出中性要求税法既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的输出,使得在国内的投资者和在海外的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入中性要求位于同一国家内的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情况下适用相同的税率。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在内容上存在着一定的对立或矛盾,在理论上本身已如此,而且难以统一。

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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