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4 00:52
延期纳税亦称“税负延迟缴纳”,是指允许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款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这种方法可适用于各种税收,特别是数额较大的税收上。延期纳税表现为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向后推延,其实质上相当于在一定时期内政府给予纳税人一笔与其延期纳税数额相等的无息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解除财务困难。对于政府而言,实行延期纳税相当于推后收税,其损失的是一定量的利息。
政府制定延期纳税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避免先征后退,节约征税成本。比如,我国规定,境外进入免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后如果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非保税区,这时才再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后如果保税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运往境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个规定就性质来说,是一种延期纳税。
二、防止纳税人税负畸轻畸重。比如,有的国家规定,农民在某一年度取得特别多的所得,可以将这一年的所得分散到数年之内缴纳税收。
三、鼓励和促进投资。比如,有些国家允许只要国外子公司的利润留在国外继续投资经营,不汇回国内,就可以一直延缓至汇回国内时再纳税。因此,延期纳税也是属于国家财税政策的一部分。
税收筹划的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概念。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纳税而相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资本投资;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延期纳税还可以更有利于企业的获得财务收益。
延期纳税技术运用的是相对节税原理,一定时期的纳税绝对额并没有减少,是利用货币时间价值节减税收,属于相对节税型税收筹划技术;大多数延期纳税涉及财务制度各个方面的许多规定和其他一些技术,并涉及财务管理的许多方面,需要有一定的数学、统计和财务管理知识,各种延期纳税节税方案要通过较为复杂的财务计算才能比较、决策,技术较为复杂;延期纳税技术可以利用税法延期纳税规定、会计政策与方法的选择以及其他规定进行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几乎适用于所有纳税人,适用范围较大;延期纳税主要是利用财务原理,不是某些相对来说风险较大,容易变化的政策,因此,延期纳税节税技术具有相对确定性。
(1)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项目延期纳税。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本期缴纳的税收就越少,现金流量也越大,相对节减的税收就越多。使延期纳税项目最多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2)延长期最长化。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纳税延长期越长,由延期纳税增加的现金流量所产生的收益也将越多,因而相对节减的税收也越多。使纳税延长期最长化,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比如,税法规定购置的高新技术设备和环保产品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尽管总的折旧额基本相同,但选择加速折旧可以在投资初期缴纳最少的税收,而把税收推迟到以后期间,相当于延期纳税。
项目名称: 延期纳税申报核准
项目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办理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申报材料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办事流程: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和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办理期限: 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延期纳税是指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延期缴纳的情形。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里还应予以指出的是,延期纳税与延期申报是有所不同的,延期纳税以延期申报为前提,延期申报的不等于延期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办理延期纳税是税务代理业务中比较多见的一项业务。税务代理人员必须掌握办理延期纳税的一些条件和时限。
延期纳税是国家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照顾纳税人在其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所做的规定。这些“特殊困难”主要是: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贷款拖欠;
5、其他经省级税务机关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对纳税人确有以上列举的“特殊困难”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较大而且申请延期2个月~3个月的,还必须经地市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对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如果符合延期缴纳的法定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如果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逐级报省级税务局局长批准。
办理纳税延期必须在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报送税务机关审查。审查合格的,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后,逐级报批。纳税人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将从批准的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的,税务机关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