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保险

更新时间:2021-02-02 23:14

空运保险是指承保货物在飞机运输中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以及由货主承担的费用。

简介

货物在空运过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常见的风险有:雷电、火灾、爆炸、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战争破坏以及被保险货物由于飞机遇到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等。为了转嫁上述风险,故空运货物一般都需要办理保险,以便当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可以从保险公司挽回损失。

险种

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复、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这两种保险能够对空运的货物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减少损失。

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空运保险有两个基本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一切险。

一、航空运输险,负责赔偿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1、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2、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4、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5、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6、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7、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除外责任

空运中被保险人需要确切了解自己的保险责任,但同时也更需要清楚空运保险中的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2、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6、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7、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8、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范围

一、航空运输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空运保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责任起讫

(一)空运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空运保险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 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仓至仓”条款用一个将变化的时间概念转化为比较固定的空间概念来简化了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的规定,更好的保护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投保

1.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是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接受投保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详实、清楚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

2.有关人称谓的全称填写

因为保险是否有效,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直接有关。买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责任从货物装上船才开始;反之,卖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自保单载明起运地运出时开始。

3.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名称,不要笼统填写

标记,应与提单上所载的标记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相同。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及数量都写清楚。

4.保险金额

一般按照发票金额10%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不得超过3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可按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费投保。

5.运输工具

航空运输,仅写空运(或航班号)即可。

6.开航日期

有确切日期,要填写具体日期;无确切日期则填上约于X月X日。

7.提单或运单号码

航程或路程应按实际填写。

8.承保险别

要将需要投保的险别明确填写清楚,如有附加险别或与保险人有其他特别约定的也要在此栏注明。

9.货运险投保日期

应在船舶开航或运输工具开行之前。

在填写货运险投保单时还应注意,投保的险别、币值与其他条件必须与销售合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一致;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批改,否则在发生损失后发现与货运险投保单所填情况不符,将影响保险人及时、准确的理赔。对于特殊的货物,投保人要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货物的有关单证(如发票、提单复印件)及必须的检验证书。

费用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按启运地成本价或者协商价确定。其中启运地成本价是指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协商价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张投保单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同时须填写总保险金额。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税发票价计算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货价*(1+增值税)。

出口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到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进口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理赔

货物一旦出险,请提供以下文件:

运单原件(正本运单)

保险单(正本)

航空公司出示的破损及丢货证明,保险单上所注明当地保险公司所出示的丢货或货的破损证明及照片,正本箱单及发票 .

A、被保险人:请详细填写被保险人公司全称

B、标记: 如有唛头请详细填写

C、包装及数量: 在此栏中请详细填写包装种类及数量,如属玻璃易碎品请事先通知,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包装

D、保险货物项目:请详细将中英文品名填写入此栏,如有其它特殊或附加名称也请详细填写

E、保险金额(%):以人民币填写

F、运输工具:请以by air、by sea、by car字样填写(如是海运,请用英文写明船名及船期)

G、以出港日期为准

H、提单号: 真实的运单号

I、赔付地点: 详细地址

J、FROM: 详细地址

K、TO: 详细地址

L、承保险别:需要保何种保险,请在此注明

M、投保人签章: 填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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