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07 11:18
空间管制作为一种有效而适宜的资源配置调节方式,日益成为区域规划尤其是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通过划定区域内不同建设发展特性的类型区,制定其分区开发标准和控制引导措施,可协调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分为政策性分区和建设性分区:政策性分区指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与产业、交通发展的要求,结合行政区划进行次区域政策分区,不同政策分区实施不同的管制对策,实施不同的控制和引导要求。建设性分区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
即禁止建设区域,一般在规划中为了起到保护、安全、景观等目的,实施的一种规划手段。禁止建设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建设活动,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进行村镇建设、采矿、挖土挖沙等一切非农活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止一切农业生产活动,退耕还林,严格禁止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活动;泉域地下水重点渗漏区内,以发展绿化种植和生态农业为主,禁止新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任何工程设施。
指生态重点保护地区、根据生态、安全、资源环境等需要控制的地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尽量避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应做出相应的生态评价,提出补偿措施。或做出可行性、必要性研究,在不影响安全、破坏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占用,但是程序严格。包括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防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非核心区、文物地下埋藏区、机场噪声控制区、市政走廊预留和道路红线外控制区、生态保护区、采空区外围、地质灾害低易发区、行洪河道外围一定范围等。
指已经划定为城市建设发展用地的范围,需要合理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分为已建区、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各分区实施不同开发建设管制要求,以指导城市开发建设。
1.已建区
指现状城市建成区。包括现状居住、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广场、城市绿地和农村居民点。
2.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包括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高易发区、地下采空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保单位的绝对保护区、河流水系、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保护区、公共绿地、组团生态隔离绿地、坡度大于35度的山体、基础设施廊道(高速公路防护绿带、高压走廊、排水干渠、道路两侧绿带等)等。
3.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主要包括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文保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工程地质条件较差的三类用地和坡度在25-35度之间的山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