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嗣

更新时间:2023-10-02 21:32

古代中国家庭习俗之一。唐律及明、清律皆规定,男子无子始许立嗣。立嗣只许立辈分相当的侄子为嗣子,不得立女子为嗣,也不得立异姓子而乱宗。

读音

立嗣:lisi

简介

没有儿子的人以别人(通常是本家族的同辈人)的儿子继承;立继承人。 无子者择立同宗近支的卑亲属为嗣子,以继承宗祧。中国古代宗法家族制度、继承制度的组成部分。其根本宗旨是传宗接代,保证宗祀、家统不绝。嗣子在封建时代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不仅能够继承所嗣者的财产,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继承所嗣者在家族中的身份和地位。中国古代的立嗣制度和近现代的收养制度有着严格的区别。其特征是:(1)宗祧继承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只有男子无后才能立嗣,女子无后不能立嗣。所立者也仅限于男子,女子是不能充当嗣子的。(2)立嗣对象为同宗近支卑亲属,由近而远,辈份相当,异姓不得立嗣。(3)按照礼、法的规定,嗣子既为嗣父之继体,即可取得其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即使在立嗣后又生子,嗣子也有权与其共分家产。(4)立嗣行为可由需要立嗣者在生前进行,也可在其死后由配偶或尊长代为立嗣。国民党政府民法曾规定:“无直系血亲卑亲属者,得以遗嘱就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继承人”;这种指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这就为当时仍然相当流行的立嗣习俗,提供了法律依据。当时就有一些法学家指出:“此种制度,足以救嗣子之穷”,“为过去立嗣之变相”。另外,长子过继一般不符合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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