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0 17:23
立宪有人称之为宪法的制定。这是从狭义而言的,即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立宪过程实际上也是使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反映到宪法中来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宪法的形式得以定型化。立宪作为一种制度,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即除制定第一部宪法外,还应包括对宪法的部分修改或全面修正,作为制宪的目的而言,还应包括对宪法的实施等内容。
立宪(拼音:lìxiàn;英语:constitutionalism),君主国家制定宪法、实行议会制度的政体。
为了标榜民主而把有关的一切程序和活动都规定为选举的形式,实际上又不能真正实行,其后果可能导致民主流于形式而失去实质,成为假民主。
民主的本质应是人民大众有充分的决定权,而决定权既可以用“肯定”即选举来行使,也可以用“否定”即罢免来行使。只要这两种决定权有一种得到真正行使,就是有充分的民主。
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当然,为了增加人大的“政治能量”,使其能与政府博弈,需要允许他们自办报纸、发表观点,需要允许人大直选,需要缩小人大代表数量)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