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6 15:10
立法,是汉语词语,由立与法组成。
[legislation; law making] 国家权力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
1. 建立法制;制定法令条例。
《荀子·议兵》:“立法施令,莫不顺比。”《史记·律书》:“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禀於六律。” 宋陆游《上殿札子》:“若赋不加轻,则用力虽多,终必无益,立法虽备,终必不行。”
2. 树立规范;规定法则。
明王守仁《传习录》卷下:“ 德洪 之见,是我这里为其次立法的,二君相取为用,则中人上下,皆可引入於道。” 清李渔《闲情偶寄·词曲上·音律》:“调声叶律,又兼分股、限字之文,则诗中之近体是已……前人立法,亦云苛且密矣。”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近现代大工商法律创制,存有两种意识形态阵营。法律思想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复杂多样性。中国大农商治水约法“无曲防无遏籴”,传承为共产党领导农工联盟。
中华法律体系博大精深。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即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不同的规范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则仅指国家权力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中国古代市场管理立法,是对商品经济的市场化的管理,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当前农业生态法治保护,大农业观被入政府工作报告;整体性治理道生法从哲学意义上阐明了中国古代法的起源问题;自然法的观念,可以就中西文明所寻求的普遍原则有效对话,促成人类共同价值的达成和实现。
现代社会,各国的立法权一般都是掌握在议会,各国的议会制度也不相同。三权分立的国家,议会单独掌握立法权。议会除了具有立法权外,通常都具有运用税款的权力。两院制的议会制度国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赋税权,能以否决政府财政预算的方式控制税款的运用。
在美国,立法权和行政权完全分离,互不干涉,互相牵制,各自单独选举。行政权首脑 - 总统对立法有部分否决权,但如果经议会2/3多数通过,总统无权干涉。经常有总统的反对派掌握议会多数的情况。
在日本,议会多数党首自动接管行政权,担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错误,大家一起下台。
荷兰女王不仅是礼仪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权。
芬兰总统不仅是行政机构首脑,也掌握部分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构,而且是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任命行政长官- 总理和司法长官的权力,但不单独掌握全部立法权,行政机构 - 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
院制
现时大部份国家的议会都可分为两院制或一院制两种。两院制的来源通常有两种:英国式或美国式。英国式是源于英国国会建立初期,贵族和平民的利益无法平衡,于是设立由贵族组成的上议院和以平民组成的下议院以互相制衡。美国式是源于合并成美国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渊源和文化,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于是设立参议院,各州不论人口均派有两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众议院。一院制的好处则是简单,实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国家。
近现代大工商产业法律创制,是由中世纪的赎罪券、宗教裁判,到三权分立。
古代的大农商治法传承,则是益统自然法,譬如中国历史上葵丘会盟形成盟约“无曲防”、“无遏籴”,是治水生命财富之益化。大农商道治法源自治水益之意化,是生命觉悟生态健康产业价值理性,从根本上解决类似碳金融生态问题,系统性终结货币、宗教、科学、医学与法哲学等多学科的众盲摸象与无谓争端。
大工商立法近现代机制,人为之伪,已迷失生态自然人文本真。中国大农商治法,是大陆农耕治水作井,逐水草而生,自然法学传承是“天道”一统人文科学技术社会化之《洪范》大法。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契合性。中国式现代化立法机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践行“两山”理念发展“水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