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会

更新时间:2024-09-12 16:07

立法听证会是指由法案的起草单位主持,由代表不同利益的双方或多方参加,对立法草案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辩论,起草单位根据辩论结果,确定草案内容。

基本信息

听证一词来自英国的司法程序,最初指司法听证,后来这一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扩大到立法和行政中。20世纪60年代,西方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和行政事务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法律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受到西方社会的普遍认同。目前,立法听证在国外是一种比较成熟的立法民主制度。在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度程序条例都规定了听证制度。它是加强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立法和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但在实践中,立法听证运用得还不多,听证的效果还不显著,立法听证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较之座谈会有其优越性,就是透明度高,对问题的调查更深入、更充分。对立法中是否需要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听证,让管理方和被管理方充分陈述意见和进行辩论,矛盾就会得到比较充分地暴露,立法就会更加切实可行。

设立及意义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各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由此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传统的立法民主形式相比,立法听证会有着较为明显的优点,如它能使利益表达制度化、利益冲突理性化、立法决策公开化及立法程序正当化、民主化,其辐射作用影响了立法者、立法过程、立法结果以及社会公众等不同方面。全面分析和衡量听证会的辐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一民主制度的价值,从而更为积极地实践这一民主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主要影响

立法者是审议法案的主体,在立法听证会上,立法者作为听证人参加听证,听取公述人的陈述和辩论,就立法内容询问公述人,以获取相关信息,帮助自己在审议法案时作出正确的立法选择。所以,好的立法听证会将直接影响立法者的立法判断,为他们提供科学决策的事实依据,从而提高立法质量。具体而言,立法听证会对立法者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听证会为立法者提供发现事实、获取信息的机会,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和调查权

调查权是议会政治中的一项基本权力,各国议会为了有效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都通过组织不同的调查活动来发现事实、获得信息,因而调查权成了国会各项法定权力的自然派生权。宪法学者拉斯基(H。Laski)对于国会调查权曾有如下论述:“(下院)委员会行使调查权,是议会制度赋予代议政府的方法论中最重要的技术之一。正因为调查权的存在,才使得议会制度成为可能”。对国会行使立法权来说,其前提是要先行收集资讯、了解民意、发现事实,进而作出适当的决策。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1972年的McGrain V。Daugherty案的判决书中说:“国会调查权是立法功能主要而且适当的辅助,在联邦宪法制定前已为立法实践所采用。宪法条文必须有效执行,执行需通过法律,然而,如果立法机关缺乏相关的资料,则无法明智而有效地立法。当它缺乏立法必需的资料时,就非得仰赖那些资料持有人不可。如果请求他们自由提供,则所获得的资料未必全是确实而完整的,而确实完整的资料却是适当立法所必要,所以运用诸多强制手段以取得资料是重要的事情。”

在各国议会行使调查权的各种手段中,听证是较为普遍运用的一种有效手段。在立法活动中,立法听证会是立法者发现事实、获取信息的好机会。在我国,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审议法案的主体,他们参加立法听证会,听到来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利益群体代表、专家学者及有识公民等社会各方面对法案的不同意见,听到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声音,能使他们对法案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认识得更清楚,对常委会作出正确、科学的立法决策是很有帮助的。比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一审时,对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这一条款的争议很大。要合理界定和协调企业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就业权之间的矛盾,首先就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切实了解本市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方面的实际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在这一法案的立法听证会上,来自化工、钢铁、汽车制造、商业服务业等多个行业的企业代表用自已所在企业的实例和具体数据,证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而工会、劳动者代表以及律师、专家学者等部分社会中立团体,也用大量的事实和理由说明用人身限制的方法来解决民事纠纷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是不可行的、落后的。这些公述人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为在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这一方面的实际情况,作出正确合理的立法决策提供了有力依据。不仅如此,对没有参加听证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说,他们也可以运用听证记录和听证报告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作证明,增强说服力。

(二)听证会能弥补立法者专业知识的不足

在当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立法的内容也越来越细化和专业化,而立法者不可能掌握所有领域的知识。这就引起了立法者专业知识不足与立法者必须对专业领域的内容作出立法判断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有很多,比如立法主体在审议前举行专题讲座,邀请有关专家为立法者作学术辅导;或举行座谈会,邀请数量较多的专家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或邀请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作情况介绍等。但这些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即缺少公开性和学术观点之间的辩论,立法者往往容易被一种观点所引导和左右。而举办专业性的立法听证会就能弥补这一缺陷。在这种听证会上,立法主体必须邀请数量相当的持不同学术观点的专家参加,专家们通过陈述事实、说明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学术观点,通过相互辩论为听证人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常委会组成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

过程的影响

立法听证是立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民主政治较为发达的国家,议会讨论的法案极少不先经过听证的。对我国这样一个缺少程序理念与传统的国家来说,强调立法过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对当今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立法听证会能使人们意识到,立法中的民主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需的和富有价值的,它在实现立法程序正当化、民主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听证会能检验和促进法案的起草质量

法案起草活动是立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目前我国无论在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中,大量的法案都由政府起草。根据现代行政管理学理论,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一定的独立利益,因而极容易利用法案起草者这一身份,通过立法扩大自己的管理职权,而不写或少写自己的责任,使法案中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设置不科学、不合理,这就是立法中所谓的“部门利益倾向”。由于私欲的驱动和政治制度的不完善,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一套立法的监督机制,包括对法案起草的监督,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部门利益倾向。在这方面,立法听证会是检验法案质量的一次好机会。立法听证会上,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提出各自的意见,对法案中的某些问题进行辩论,对不合理内容进行批驳,对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这客观上就检验了政府在起草法案时是否站在全局的、人民的角度,合理设定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公民(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促使提案人在今后的法案起草时,尽可能注意全面地反映民意,符合社情。这对进一步提高法案的质量起到了间接的推动作用,为今后常委会的立法打好了基础。

(二)听证会使立法决策更具合法性、正当性

在现代民主国家,立法活动不仅注重立法结果的科学性,而且更注重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来达到正当的立法结果。一方面,立法听证会的公开性,使常委会的立法过程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常委会自然会努力使立法活动本身合法化。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立法也使得立法机关的决策因具有了民意成份而显示出合法性和权威性。另外,立法听证会本身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和规则,一般都要求听证机构事后将听证意见被吸纳的情况向公述人反馈并向社会公开,这使得听证机关在进行立法决策时会认真考虑和分析听证意见,而不仅仅把它作为一种民主的装饰,防止了立法过程中的随意和专权,使立法决策更科学、更理性。

(三)立法听证会为某一法案的立法史提供了一份立法者及各种利益群体关于某一法案所持立场的永久公开记录

在美国,国会立法听证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听证作一记录,为立法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以帮助委员会证明某一法案已经专家(即委员会成员)详细审查过而具有一定的神圣意义。在我国,“立法史”的概念尚未被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实际上,法律如何出台、各利益群体的意见如何、行政管理部门的态度如何、立法者最终如何取舍各种利益等等这些“立法史”的重要内容,对今后执法、守法等环节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立法听证是“立法史”上的重要一环,其听证记录不仅详细记录了参加听证的各利益群体关于某一法案所持的立场和观点,其听证报告还记录了立法者对这些立场和观点的初步判断,从而为今后执法中追溯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提供了可靠依据。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听证报告中,每一听证内容后面都附有听证机构对听证结果的处理意见。这些立法判断没有简单地赞同或反对听证会上的某种意见,而是从保护社会最大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地平衡了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作出的,它们为今后执法者了解简单条文背后所隐含的复杂社会关系从而更准确地进行执法提供了注解。

结果的影响

立法听证会对立法结果的影响最为直接,那就是提高了立法质量,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最大程度地接近“良法”的标准。另外,经过立法听证程序而制定的法律,因事先经过公众和各有关利益集团的充分参与,容易获得他们的认同,从而便于法的实施,也提高了法制宣传的有效性。

(一)听证会使法律更臻完善

立法听证会的主要功能在于,为科学地立法决策提供尽可能全面和准确的立法信息,从而避免因立法信息不完全或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决策的偏颇,使立法结果更臻完善。比如,政府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在听证会上提供事实和意见,使立法者更全面地了解法案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在立法决策时就能周全考虑,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使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更科学,从而提高了法律内容方面的质量。再如,听证会邀请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对有关技术性问题,请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专家从技术角度对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意见;对有关法律性问题,如是否与上位法保持法制统一、与同位法相协调以及立法技术规范等,邀请有关立法专家进行论证,提出意见,从而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实际和客观规律,提高了法律形式方面的质量。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与效率,又可以预防立法的偏颇与缺失,从而保证法律的合理可行。

(二)立法听证有利于法的实施

立法听证会使得公众和相关利益群体能够直接参与立法活动,其意见可能通过立法者的选择得以吸收,这增加了他们对立法结果的认同感。正如美国学者Leon G。Billings所说:“最好的政策是那些通过接受而不是通过高压手段得以遵从的政策,而公众也更倾向于接受那些通过公开、有代表参加争论的方式而制订的政策,而不是那些秘密制订或只涉特殊的或直接利益而不被视为代表大多数人意见的政策”。即使对那些意见没有被采纳的公述人及其所在的利益群体来说,也会因为他们的意见已被倾听并且也倾听了其他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从而更全面地了解立法背后所隐含的利益关系以及立法主体的权衡过程,而使他们愿意遵守法律。另外,没有参加立法听证会的普通公众,也因为听证前后媒体的宣传和引导而逐步加深了对法案主要内容的了解,法案通过后就更容易引起他们的关注,从而推动了法的实施。

社会公众影响

立法听证会对社会公众而言,其最大的好处在于为公众提供了向民意代表机关表示意见的机会,为他们发表政见、参与政治提供了一条有效通道,为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相互协商提供了一个对话平台,使它们有可能通过影响立法决策而争取在利益分配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权利,达到利益表达制度化、利益冲突理性化的目标。

(一)听证会为社会利益群体和公众提供了影响立法决策的正式渠道

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形式很多,如来电来信、参加各种座谈会等,都是公民发表对某一法案意见的常用途径。立法听证会是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又一有效方式,相比其他形式,它对公民更具有吸引力,因为这种参与更为直接,获得的信息也更全面。听证程序的价值就在于,虽然并非一定要满足每个公众的目的,但必须让参与听证的公众相信他们的意见是有影响力的,而且还必须让他们相信立法者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并且经认真研究分析后才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决定。这种机制能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尽可能符合大多数人的要求,更易于为各方接受,从而减少公众自力救济的抗议方式。美国政治学家们认为,听证会在这个意义上有效地起着“泄洪作用”。

(二)听证会为各利益群体进行政治协调提供了对话平台

听证会不仅沟通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及利益群体(或潜在的利益群体)之间的信息,而且还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沟通提供了对话平台,便于公开调解群体间利益冲突并进而最大程度地消除隐患。从这个意义上说,听证制度起到了“安全阀门”的作用。在我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中,各利益群体反映意见的渠道不少,但几乎没有一项制度能为不同利益群体在公开、理性的氛围中相互协商、进行辩论提供对话的平台,不同的利益诉求几乎都通过政府这一渠道得以非公开地表达并被非公开地处理,相互之间无法进行制度性地沟通和协商。而单向的利益诉求往往是局部的、狭隘的,不利于从全局的高度解决彼此的利益冲突。成功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往往是妥协和协商的结果,听证会则提供了潜在的妥协机会。立法听证会安排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言人在同一场合进行面对面的讨论与交流,这样的讨论与交流,不仅有助于立法者在各种争论中认清法案调整的对象,合理厘定权利和义务,而且也有助各利益群体了解彼此观点,在理性的对话和辩论中达到相互妥协,从而减少利益冲突。这样,即使最终的立法结果并没有全部体现某一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他们也能理解立法机构取舍背后隐含的深意,因为他们经历了利益协商和权衡的关键过程。

(三)听证会是对公众进行法制宣传的好机会

当代中国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可谓不多,从全国到地方都有专门的法制宣传部门,除一年一度的“宪法宣传周”外,几乎每一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会有专门的法宣部门或相关的执法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这种大规模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原因之一可能就在于,社会公众只在立法结果出台后才被动地接受法制教育,这种法制教育除利益直接相关的公众或社会团体会关注和学习外,普通公民是不可能留下深刻印象的。而经过立法听证会的法律,在立法活动的一开始就已经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而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以后又随着立法听证的召开、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和立法审议活动的深入而时刻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等到立法结果出台后,不仅利益相关群体对法律基本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而且普通公众也因长时间的渲染和熏陶而基本熟悉了法律的内容,再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时也容易引起他们的进一步关注,从而收到法制宣传的良好效果。

以上主要分析了立法听证会辐射作用中积极的一面,而事实上,立法听证制度必然存在自身的缺陷,会对立法工作和社会等各方面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比如,它提高了立法成本,降低了立法效率,运用不当时会沦为一种形式上的机制,如果公述人(尤其是利益群体代表)提供不实信息,还会影响立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等。这些缺陷在国外立法听证实践中已有所体现,值得我国认真对待。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必然受到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而言,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和施行只能是渐进的、有序的,在实践中要尽可能发挥其有利的一面,而尽量减少或避免其不利的一面。

案例

2014年3月6日上午,市法制局举行《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抽签活动。6名养犬人代表被抽中参加3月10日举行的听证会。据悉,这是珠海首次为立法听证会举行抽签活动。

市法制局法规科科长王伟娜介绍,2月28日该局发布了相关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确定26名听证参加人名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报名。截至3月5日报名结束,市法制局共收到报名表35份,其中个人报名22份,单位推荐13份。本次听证会受到了养犬人的高度关注,6个养犬人的听证参加人名额,共收到了19份报名表。因此项报名人数较多,市法制局通过公开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参加人员。

本次听证会设置了15个旁听席,感兴趣的市民可于3月6日至3月7日上班期间赴市法制局1005办公室凭身份证领取旁听证,凭证入场,因场地座位有限,先到先得,发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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