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9-30 09:32
童国祥,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江苏扬中人,1983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镇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981.08——1983.03,江苏省粮食学校财务会计专业中专毕业后,分配至扬中县财政局工作
1983.03——1984.03,共青团扬中县委副书记
1984.03——1987.02,共青团扬中县委书记(其间:1985.07——1987.07,镇江船舶学院工业会计专业大专班学习)
1987.02——1990.03,扬中县三茅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0.03——1990.08,扬中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1990.08——1993.04,扬中县政府办副主任
1993.04——1996.03,扬中县(市)三跃镇党委书记
1996.03——2000.12,扬中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其间:1997.08——1999.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1999.09——2002.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0.12——2002.11,扬中市委副书记
2002.11——2003.01,京口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3.01——2006.02,京口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02——2006.12,京口区委书记
2006.12——2007.12,句容市委书记
2007.12——2012.05,句容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9.12明确副市级)
2012.05——2016.06,镇江市委常委、丹阳市委书记
2016.06——2016.09,镇江市委常委
2016.09——2018.07,镇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中共江苏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镇江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镇江市第八届人大代表。
2018年3月30日,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镇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童国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0月,据江苏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江苏省委批准,江苏省纪委监委对镇江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童国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童国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提拔使用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童国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纪律意识淡薄,对家人失管失教,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童国祥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8年11月,江苏省镇江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童国祥(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童国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童国祥,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童国祥利用其先后担任句容市委书记、丹阳市委书记、镇江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协调企业用地、企业融资贷款、职务提拔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镇江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童国祥受贿案,对被告人童国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童国祥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童国祥利用担任中共句容市委书记、丹阳市委书记、镇江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接、企业用地、企业融资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8.26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童国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童国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