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4-04-24 15:45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审理终结,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制作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应当写明制作的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由年度号、法院代字、案件性质和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几部分组成。如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制作的第1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其编号可表述为:“(2003)冀石法行初字第1号”。 3、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当列写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原告是法人、组织的第一项列写其名称和所在地址。第二项列写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被告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名称和地址。然后在下一项中列写其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涉及到第三人的在被告之后列写(3)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具体写明是法定代理人还是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并注明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如果是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职务。非律师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4、案由。案由部分应当写明案件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理经过。

具体可以表述为:“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果有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而未到庭的,应当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之前写明“被告经该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事实

1、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如有第三人的,应当简要写明第三人的意见。 2、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通常以“经审理查明”开头。应当将行政争议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情节和因果关系等交代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

(三)理由

理由部分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一般以“该院认为”开头。行政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涉及到规章的,应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参照××规章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四)判决结果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分为六种情况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可以表述为: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具体可以表述为: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可以表述为: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可以表述为: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具体可以表述为: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具体可以表述为: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

(五)尾部

1、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2、交代上诉权、方法、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3、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 4、判决日期。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 6、书记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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