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更新时间:2024-10-10 15:38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One of the first key cultural relics under national protection)是指在1961年3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选定标准是依据同日公布的《文物保护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对于其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而必须就原地保护的文物如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要进行分类排队,并根据它们价值和意义的大小,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程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确定过程

1955年,随着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展开,一方面,大量地上地下的文物古迹被发现;另外一方面,实践中乱挖古墓、取古遗址砖石筑井或取灰土积肥等破坏文物的行为时有发生。

1956年2月3日,文化部颁发《关于各地注意保护古文物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宣传工作,并呼吁群众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1956年4月2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各省(市)文化局应该首先就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区和重要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在该通知到达后两个月提出保护单位名单,报省(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先行公布。

1956年6月20日,文化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为贯彻国二文习字第六号通知由》,要求各省文化局迅速提出第一批名单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定于当年7月中旬将批准后的名单报文化部汇总。但该项工作进展依旧缓慢,文化部虽下文催促各省尽快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至1958年2月,依旧有省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未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各省实践中的时间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减慢了全国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公布。

1960年1月22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草案)》,但名单中的西安城墙、西安碑林等并未被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因此,同年3月5日,文化部要求陕西省将以上两处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条例与名单同日公布,法令条例既是为文物保护单位提供保护,更是在保护文物的象征意义。

确定标准

1956年9月17日,文化部仅将“经过实地核查,确有实物及遗迹地址、范围、包含内容,现存情况等资料作为挑选标准。由于挑选标准较为宽泛且当时恰逢大跃进运动,致使文化部首次公布的《暂拟第一批全国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草案)》高达636处,且不含西藏自治区。

1958年3月13日,文化部下发了《请对“暂拟第一批全国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草案”提修正补充意见》,初次提出了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且现实中必须存在的历史遗迹的标准。

1960年1月22日,文化部根据各省修改意见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草案)》,名单共计165处,依旧不包含西藏自治区。

1960年11月,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05次会议批准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该名单在第一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的基础上,增添了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文物保护单位。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也标志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选定标准,既具有重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正式确定下来,并成为此后历次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挑选准则。

历史意义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选定对文物保护法令、理念影响深远,其评定程序、标准、“四有”管理模式沿用至今。它集中展现了中国历史文化的发展序列及特点,也体现了各时期的文化价值观。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评定恰逢新中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政府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选择也体现着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具有建构社会主义的民族新文化的需求。为确保新文化体系建构新中国政府挑选全国最好的、最合用的历史遗迹并打破了其地域、私有的观念改造为国家的、全民的财产采用绕一的评定程序、挑选标准及保护管理模式,确保了其在新文化建构中的话语权。此外,研究院或学术团体不间断地对大众进行教育、引导及说明,又促进了大众对社会主义的民族新文化的认同。因此,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评定既是对历史遗迹的保护,更是洁理、改造旧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文化的过程。此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一种制度确立下来,以此实现对社会主义新文化持续不断的建构及强化作用。

数据汇总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为“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刻及其他”“古遗址”“古墓葬”六大类,共180处。其中:“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共计33处;“石窟寺”共计14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共计77处;“石刻及其他”共计11处;“古遗址”共计26处;“古墓葬”共计19处。

分省数据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河北省

河南省

山西省

陕西省

山东省

江苏省

浙江省

福建省

广东省

安徽省

江西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内蒙古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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