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1 13:11
第一背书人是指被背书人[Endorsee] 票据的受让人,票据经特别背书后,由收款人作为背书人转让给受让人,称为第一背书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被背书人在汇票上再加上背书而转让,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次下去,票据可以连续转让。对受让人,即被背书人来说,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转让人,即背书人来说,所有受让人,即被背书人都是他的后手。但票据上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非都是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如系来人票据,凭交付而转让,则虽有转让人和受让人,而并无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Second Endomor] 对受款人背书转让的票据再加背书转让的人。票据可经过多次背书转让,当票据第一次经过受款人背书转让进入受让人手中,受款人即成为背书人,受让人成为被背书人。如被背书人对票据再加背书转让,则被背书人就成为第二背书人,而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此类推,票据可以无限制地转让下去。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所有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背书人对于他的后手来说,是从债务人,负有承付票据的担保责任。
第二被背书人[Second Endorsee] 接受第二背书人对票据再加背书转让的人。见“第二背书人”。
前手[Prior Party] 在最后一个持票人前面持有过票据而转让票据的人和出票人。就第一背书人对第二背书人而言,第一背书人是前手,依此类推。票据如遭到拒付,前手对其后手有偿还票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