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8 18:17
第三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为消灭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为清偿。清偿一般是由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当第三人的给付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的,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
第三人清偿,与债务人的代理人清偿不同。第三人清偿,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清偿,而债务人的代理人清偿,则是以债务人的名义为清偿。因而第三人清偿时,应向债权人说明。
如果第三人误认为他人债务为自己的债务而为清偿,则不属于债的清偿,债权人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所得利益。
以下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清偿: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约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第三人履行之前作出约定。二是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务,在性质上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以债务人本身的技能为标的的债以及基于债权人与债务的人特别信任而成立的债,原则上须由债务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清偿。
清偿是合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法定原因。且清偿得以第三人为之为原则。学界对于第三人清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可能导致第三人清偿的原因行为,并对它们进行比较和区别。而对于履行中无利害关系人违背债务人意思的第三人清偿,则仅是在理论上明确了该履行行为可以发生债务清偿的效果。但对该清偿行为的性质、效力、及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各自的请求权等问题却甚少关注。以合同履行中违背债务人意思所为之第三人清偿与其他有可能导致第三人清偿的原因行为的区别作为切入点,力图说明违背债务人意思之第三人清偿的性质及其他相关问题,为这种清偿行为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引。
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清偿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使债消灭。第三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的关系消灭;第三人清偿部分债务的,债的一部消灭,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归债务人。此外,第三人清偿后,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还发生一定的关系。如果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则在第三人清偿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某种法律关系,则第三人有权依其法律关系而求偿。 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如果债权人不予拒绝仍然接受给付,则第三人的清偿仍属有效,债的关系消灭。
概念
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清偿属于债的履行范畴。中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作出履行,除法律、合同有相反的规定以及根据合同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以外,债务有第三人有利,原则上应当允许第三人清偿,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履行虽然符合债权人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债务人的意思和利益,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债务人,也允许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德国民法规定,在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债权人对于第三人清偿有受领拒绝。
权而法国民法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因清偿而代位有所限制,瑞士债务法则无任何限制。所以,如果债务人明确反对,且认为如此将损害其利益,则第三人不得代为履行。如果一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则债务人不得拒绝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第三人清偿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第三人自愿履行
所谓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合同并没有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履行。第三人自愿履行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第三人自愿清偿他人的债务,虽然有时以对债务人实行赠与的目的进行,但赠与需要达成合意,而在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常常无此合意,所以只要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委任关系,就应当被视为无因管理。在第三人做出单方允诺,愿意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发生债务的转让,应当允许第三人撤销其允诺。如第三人在做出允诺后,又实际作出履行,第三人不得撤销允诺,不能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 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或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
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制度(合同法84条)。根据债务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债务承担又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形式。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原债的关系,承担部分债务或与债务人连带承担债务的制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最主要的区别是:一、是否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同。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