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05 08:03
三次分配(又称为:第三次分配),有别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主要由高收入人群在自愿基础上,以募集、捐赠和资助等慈善公益方式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实现更合理的收入分配。
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这个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由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提出的。他认为,通过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所取得的收入称为第一次分配。政府再把人们从市场取得的收入,用税收政策或扶贫政策进行再分配,就是第二次分配。而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献,这既不属于市场的分配,也不属于政府的分配,而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随后,这一概念被学界逐步接受,相关的研究也日益增多,并最终被党中央的文件所采用。
2019年10月28日至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强调,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强调,中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
截至2021年8月,中国中等收入人口为4亿,到2035年有望达到8亿。巨大的市场,既是中国的机遇,也是世界的机遇。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中等收入群体在整个收入结构中占主体,也就是事实上形成橄榄型分配结构,由于群体间差距小、利益趋同,需要做的调高和托底的工作少,社会矛盾较小,有利于社会稳定。
初次分配是根据土地、资本、劳动力、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市场在生产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贡献决定的要素价格来进行要素报酬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做大蛋糕,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
再分配(二次分配)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征收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在各收入主体之间以现金或实物进行的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与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强调公平的原则,具有通过国家权力强制进行的特征。除了公平的目标外,再分配也通过教育、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创造机会平等的养教环境,以提升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次分配有别于前两者,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家族、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和道德准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
中国国内早就开展了大范围的社会慈善活动,大量高收入人群都已经开始积极投身公益,比如学校教育的捐赠、健康事业的捐赠,还有一些针对灾区的捐赠等,增长速度和规模已经很大,具有良好的基础。同时,更重要的是,中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为税收激励体系、三次分配等提供了很好的支持。
“第三次分配”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第三次分配的动力机制是基于社会机制的爱心驱动,区别于第一次分配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利益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基于行政机制的强制性调节。慈善是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
第二,第三次分配的目标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而第一次分配的目标是利用市场的激励机制有效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二次分配的目标是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平衡发展与社会公平。
第三,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力量,第一次分配的主体是市场参与的各要素主体,第二次分配的主体是政府,而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民间社会力量,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当然,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政策扶持与监督管理。
第四,第三次分配的客体不仅包括社会力量捐赠的财产,也包括社会力量所提供的志愿服务,通过奉献时间、技能或专业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所需要的服务,提升弱势群体物资与精神层面的获得感、幸福感。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客体主要以财产分配为主,这也是第三次分配区别于第一次、第二次分配的重要内容。
三次分配,是在人们的道德、习惯体系下,一些高收入群体通过慈善公益方式实现对于低收入群体的帮扶。三次分配离不开两大体系。一是激励体系,包括社会道德舆论、税收体系,特别是财产税、遗产税和捐赠税收减免政策;二是保障体系,需要有效的信托法律制度,同时,还要有一些非营利性法人,特别是慈善团体承担慈善捐赠的收集、转移和分配等活动。
随着时代变迁和环境变化,在中国人们对慈善事业和第三次分配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
1949年到1978年,“慈善”被解释为剥削阶级欺骗、麻痹人民的手段,社会对慈善持否定态度;
1978年到1994年,慈善事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对慈善的态度从否定转向模糊,开始设立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尤其是海外捐赠;
1994年到2004年,社会对慈善的态度发生了很大转变:从否定、模糊逐步转向鼓励。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成立,官方媒体开始使用“慈善”一词。也正是在这一时期,提出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
2004年到2019年,政府进一步认识到慈善事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党的文件中,这是第一次明确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2005年,政府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开始制度化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2016年随着《慈善法》的出台,我国慈善事业领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2019年至2021年,党和国家对第三次分配和公益慈善事业的认知更为深刻,将其作为收入分配调节、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强制性的再分配不同,三次分配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这是构建三次分配基础性制度安排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首先,推动三次分配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中国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与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法律,可根据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其次,三次分配,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发展。与之相关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条例,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可考虑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促进社会中介的发展。再次,要完善制度,创造氛围,鼓励各收入主体参与公益活动、进行慈善捐赠,出台和健全鼓励三次分配的税收制度、社会荣誉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最后,社会道德和社会信任是三次分配的根基,信息公开、规范运作、监督管理是三次分配健康繁荣的关键。
三次分配体系的构建应该明确划分政府和社会的边界,坚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政府的功能是三次分配制度的设计者、社会组织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而不应该成为三次分配的直接参与方。
三次分配基础性制度的建设,一方面为三次分配的发展、完善和健全提供制度基础和政策支撑,另一方面也对三次分配形成制度约束,有助于各收入主体、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三次分配的参与方对三次分配形成稳定的预期。
第三次分配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践证明,平均分配并不能有效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而且由于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而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决定劳动要素的报酬,实现了第一次分配。第一次分配追求效率,通过竞争机制,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而,第一次分配的缺点在于容易导致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因此,需要政府通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开展脱贫攻坚、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第二次分配。如果第二次分配的比重过高,不仅会抑制社会的内生动力,而且可能会导致养懒人、财政不堪重负等问题,最终影响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还需要基于自愿和爱心基础的慈善事业,对收入和财富分配进行有效调节。总的来说,第三次分配与第一次、第二次分配是相互补充的关系,通过发挥三次分配对收入和财富的共同调节作用,有助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人民群众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第三次分配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其具有收入调节的功能,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开展慈善教育启迪爱心;通过实施慈善项目或活动,为人们搭建奉献爱心的平台,促使爱心转化为善行。市场经济的功能在于通过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但其局限在于容易引发“公地悲剧”和贫富差距,正因如此,才更需要通过发展慈善事业,弘扬责任意识和利他奉献精神,弥补市场经济的局限。客观地说,第三次分配的规模非常有限,2019年,我国内地社会捐赠总额为1509.44亿人民币,占GDP的比重仅为0.15%,占财政总收入的0.79%。即使是慈善事业最发达的美国,2020年慈善捐赠总额4714.4亿美元,占GDP的比重2.2%左右,占财政收入的6.4%左右。然而,慈善事业或者第三次分配的意义绝不仅仅在于资金的规模,更在于其道德与价值层面的功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社会道德滑坡,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次分配有助于保持社会的活力和创新力。第二次分配是国家利用行政手段对收入分配结构的强制性调节。提高第二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往往意味着税收的提高和福利水平的提升。一般而言,第二次分配的比重过低,不利于发挥政府的调节功能,不利于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但第二次分配比重也不是越高越好,比例过高,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税赋,抑制社会的活力。以高税收和高福利为特征的福利制度,曾经给西欧福利国家带来了严重的财政负担和福利危机,这种福利模式,“鼓励人们紧紧抓住其国家提供不起的福利待遇不放,非但不能使人们增强信心,反而使人们对未来产生担忧,使人们更关心捍卫现有的东西,而不是去创造还没有的东西”。
比较而言,第三次分配更有利于激发社会的活力和提升国家竞争力。一方面,第三次分配是在不增加税赋的前提下,基于自愿和爱心驱动,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更有利于激发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动能。而为企业减税,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国内外经验表明,通过发挥慈善组织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的优势,能够及时发现社会的新需求或未被满足的需求,并探索解决社会问题的创新模式,更不容易出现养懒人的现象或者培养“等靠要”的“贫穷文化”,可以在促进公平的同时,保持社会的创新活力。
三次分配对于促进共同富裕是一种很好的途径,也是人类发展的文明方向。
对于三次分配,可以间接完善一些基本的激励体系和保障制度,从而解决各种慈善和捐赠活动日益高涨与人们整体的经济规模还不相匹配的问题。同时它激励富人从事社会公益事业。
三次分配的再度提出,并且上升到国家战略体系层面,意味着下一步围绕慈善事业,中国要完善相应的激励体系、保障体系及立法机制。这个激励体系必然包括捐赠涉及的一系列税收政策。同时,中国还会有一些更细致、更具体的监管举措,比如审核资金来源,看是否符合慈善标准、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