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23:53
第三法域,亦称“社会法领域”。由社会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是否存在此法域,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社会领域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一个弹性空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并不是只在私人领域内活动,国家也并不是只在公共领域内活动。国家的“有形之手”有时会越过公共领域的界限,个人利益有时被提升出私人领域之外,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体现社会利益的特殊领域,即社会领域。如现代的团体社会(由工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形成的)。在社会领域之上,为规范这种社会利益,也就形成了一系列的社会立法,形成了社会法领域。由于社会法是相对于公法和私法而言,并且是在公法和私法之后产生的,故其法域被称为第三法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