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3 20:51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717页,马克思谈到了织棉布者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棉织品按比例来说生产过多了,虽然在这个棉织品总产品中只体现了一定条件下为生产这个总产品所必要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是,总的来说,这个特殊部门消耗的[第二种]社会劳动已经过多;就是说,产品的一部分已经没有用处。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第二种]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按比例计算出来的]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在这里界限是通过使用价值表现出来的。”
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必要”是针对价值(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而言的,比如织一码棉布,社会平均花费2小时,而某个织棉布者却花费了3小时,多出来的1小时就是“不必要”的。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针对使用价值(社会需要)而言的,比如社会需要5码棉布,而却生产了8码棉布,多出来的3码棉布就是“不必要”的。
马克思在再生产公式中假定的两大部类比例关系,也就是两种使用价值(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比例关系是6000: 3000,怎样计算比例关系没说,尤其是使用价值种类增多时比例关系复杂更无法计算。
马克思说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我说它是继价值规律、货币回流规律之后的第三条重要的规律。 只有按比例(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平衡(货币回流)。
在现实当中,它是确定社会分工、产业结构、两大部类比例关系、三次产业比例关系、国民经济部门之间比例关系的重要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