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0 23:04
等同替换,知识产权术语。是指以与专利技术特征基本相同的手段来实现和专利技术基本相同的功能或者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行为,并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替代,或者说不需要经过特别考虑就可以发现的等同物。这种等同替换,在专利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被认定为侵权,只要所替换的技术特征无创造性,就一律被视为等同性专利侵权。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二是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一定的解释,同时,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还应该考虑 “等同替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替换是判断专利侵权的一项重要原则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替换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被控侵权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所不同,但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如果其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例如,一件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包括了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有A、B、D三个技术特征组成,而C特征与D特征是等同特征,其适用“等同替换”这一原则,应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是等同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依据等同替换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心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非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所产生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在适用“等同特征”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等同替换原则中的等同,指的是技术方案中具体技术特征的等同,而不是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