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4 23:54
粥厂(粥厂)旧时官府、慈善团体或人士施粥以赈饥民之所。
『嗟来之食』的典故,读者想多知晓。《礼记·檀弓》记载,春秋时代的某一年,齐国大饥,好心人黔敖制作食品,放在路旁,等待饥饿的人来吃食。一位饿肚男子眼睛不怎么看得见,还用袖子遮著自己的脸,步履艰难地走来,黔敖左手拿著乾粮,右手端著汤水,大声地叫著:喂,来吃饭啊!这时来人扬起头盯著黔敖说:我就是不要这种不尊重人的财物和施舍,纔落到没有饭吃的地步;你施舍一点东西,就如此得意的样子,我是不吃『嗟来之食』的,说著扭头就走。黔敖感到自己修养不够,不应该在施舍时显出德色,连忙追上去认错,请他回来吃饭,但那人终不回头,活活饿死。後来曾参听到这件事,认为那人开始可以离开,待到黔敖谢罪的时候就应当转回来。遇到荒年,黔敖以个人的力量和名义施舍食品,是本文所要写的清代粥厂的漤觞。但是那时人接受施舍的心态与清代的人差别很大,而粥厂的管理更与黔敖不同了,更难得见到黔敖那样的痛惜穷人的舍施人和管理人了。
施粥以济贫民《点石斋画报·馈贫粮》
有的是纯粹官办,有的是官绅合办,也有私家独办。当然,後一种现象相当少,因为个人力量有限,难以为继,不好收场,还会遭到埋怨。但是为此而鼓吹的人不少,如清初陆世仪在《劝施米汤约》文中提出的施米汤法,就是家里做饭时,多放点水,把米汤舀出来,再放进杂粮面煮熬,然後施舍给没有饭吃的人,自家破费不多,而能坚持下去(《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比陆氏略晚一点的康熙朝江苏巡抚张伯行倡导『担粥法』,希望富户煮粥一担,挑出去,见到饥民就施予,施完为止,第二天再做(《救荒事宜十条·担粥法》,《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下面我们将就前两种做法,举点事例,以便对清代的施粥有一点形象的了解。
首先看首善之区的粥厂。所谓首善之区,是指首都北京,也就是当时的顺天府,顺天府为直隶所包围,不妨把直隶的粥厂一起说来。在京城,平时就有施粥的地方,如《燕京岁时纪胜》所载,京师广宁门外的普济堂,『冬施粥,夏施冰茶』。
将粮食无偿发给非常贫困的人户。粥厂,也就是施粥,特别困难户可以到这里领稀饭。後两种形式有更多的共同点,都是无偿施舍,对象都是极贫、次贫户,不同的是一种发放原粮,另一种则是给予粮食制品。因为它们有共同点,难免要涉及散米的情形。
(1703)
康熙四十二年江西兴国大旱,秋天没有收成,次年春天张尚瑗就任县令,立即进行救灾活动,先出常平仓粮放贷,接著与绅士商议用仓中馀粮设立粥厂,取得同意後又捐资买粮,在治平观设局管理,於五月十一日至六月十日施粥。每人每天按五合米下锅,五更煮粥,煮好打锺,人们从东庑进来,从西庑出去,妇女在另外的殿里打粥。开始每天用米七八石,後来增加到二十石。就是这样,道路上仍有许多饿殍(魏世效《兴国张公救荒记》,见《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三)。
(1704)
康熙四十三年直隶河间府水灾,人们逃亡,巡抚李光地动用库存和借支银两十馀万购买粮食,一面平粜,一面设置粥厂煮粥散给饥民。《文贞公年谱》记载:『贫民赖以存济,故岁虽荒,而途无殍者。』
(1773)
乾隆三十八年,广东有台风灾害,广州将军、两广督抚报告皇帝,乾隆派出大臣运送救济粮到广东,於是向各府州发出告示,官府设粥厂施赈。在广州,粥厂设於院落宽敞的东门附近的教场、西门附近的寺庙,又在市内相宜地点设立两个粥厂。粥厂煮粥有胥吏负责,由官员实行监督,吏役克扣米粮,官员可以管他,而官员吞没稻米,衙役不敢管。起初煮粥用的是米,渐渐地掺和白泥充数,再後来就以树皮下锅,所以饥民『嚼泥泥充肠,啮皮皮以香』。然而这是不能充饥的,只能多受几天罪,然後死去,真是『嚼泥啮皮缓一死,今日趁粥明日鬼』(陈份《煮粥歌》,见《清诗铎》卷十六)。就在教场的粥厂旁边,死尸和骸骨随处可见。
(1804)
嘉庆间,太湖流域水灾不断。嘉庆九年浙西水害,巡抚阮元实行平粜、赈济、借种子等办法渡荒。第二年春蚕不收,於是施行工赈纪事粥赈法,在15个州县设立34个粥厂,每二三十里间就有一个。每个厂聘请诚实绅士管理钱谷和煮赈事务,不许官吏插手银米,只让他们维持秩序。如海宁县惠力寺粥厂请在籍部郎马钰主持厂务,同时任命原任县令、无锡人华瑞潢助理,他们制订煮赈散筹各项章程,按章行事。规定煮的粥要保持浓度,插的筷子不能倒斜,用布巾包裹不渗水,马氏、华氏也吃这样的稀饭,以保证它的质量。
(1823)
道光初年直隶先是久旱,而三年大水,受灾州县多达120个,总督蒋攸铦请出帑银180万,实行以工代赈的办法,修治永定河,同时在水灾最重的地方,于寒冬『拨米石设厂煮赈』(《绳枻斋年谱》、《清史列传》卷三十四)。
(1883)
光绪中,顺天府大雨连绵,九年水灾,顺天府尹周家楣奏准在各乡镇及京城六门外设立粥厂。
(1887)
十三年水灾的情形,亲历其境的震钧在《天咫偶闻》中写道:『京东大水,通州水几冒城,自是无岁不水』,
(1890)
十六年最为严重,造成的灾害也最剧烈,其 时京中『无舍不漏,无墙不倾』,『人皆张伞为卧处』,『市中百物腾贵,且不易致,蔬菜尤艰,诚奇灾也』。
(1890)
光绪十六年六月初六的《日记》中说:『自五月十八日雨,二十四日始晴,而十九日雨,三十日戌刻大雨,至初三日戌刻始止,然未开晴,连日又雨数次,居室十馀楹,漏痕殆遍』,『懮心惶惶,如滨大难』。这时工部尚书潘祖荫和顺天府尹陈彞主持赈务,
《清史列传·潘祖荫传》云:光绪十六年六月,潘氏与『府尹陈彞筹放义赈,疏请择地添设粥厂,以便附近灾民就食,并恳钦派三四品京堂分驻稽查,弹压监放。八月,以顺属饥民众多,转瞬严寒,生路更窘,奏请更赏给米石。九月,奏大兴县境添设粥厂两处,冬春赈务,为日方长,请拨银米以资要需』。开始时在玉清观、西城卧佛寺、功德林、普济堂设置粥厂,又根据九年周家楣设厂的事例,在六门外的孙河、定福庄、采育镇、黄庄、庞各庄、卢沟桥等六处设立粥厂,另外在京畿各镇也开设粥厂,由皇帝拨给京仓米石和内帑银两作为经费。为此,严修等顺天府属的京官於六月十八日入宫叩谢(《潘祖荫年谱》、《严修先生自订年谱辑注》)。然而事实上,京中粥厂施粥的情形,并没有像《李光地年谱》、《潘祖荫年谱》写得那样美好,道咸同三朝大学士、管理工部尚书事务的祁寯藻有《打粥妇》诗,有所描述。所谓打粥,是贫民到粥厂领粥。他写的是一个19岁的少妇,怀抱奄奄待毙的6个月大的婴儿,打粥以延性命的惨状:
长椿寺前打粥妇,儿生六月娘十九。
官家施粥但计口,有口不论年长幼。
儿食娘乳娘食粥,一日两盂免枵腹。
朝风餐,夕露宿。
儿在变,儿亡独,儿病断乳娘泪续。
儿且勿死,为娘今日趁一粥,掩怀拭泪不敢哭。
分男女为两处,老弱病残另设一处,每处都用木栅围起来。每到打粥时,敲梆子或放炮为信号,使依秩序进行,不令拥挤。还在寺内搭盖大芦篷,以防雨淋日晒,并为妇女建立厕棚,对有病的人给予药物。由于秩序井然,管理周到,一天有几万人进出粥厂,并没有一个人死在厂内(阮元《硖川煮赈图後跋》,见《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阮元认为他的办法之所以行之有效,就在於使用绅士而不用官吏,正如他在《行赈湖州示官士》诗中所写的:
天下有好官,绝无好胥吏。 政入胥吏手,必作害民事。
士与民同心,多有爱民意。
分以赈民事,庶不谋其利。
吴兴水灾後,粥良不易。
日聚数万人,煮糜以为食。
士之任事者,致力不忍避。
与官共手足,民乃受所赐。(《清诗铎》卷十六)
浙西士民参与赈济的记录很多,如康熙四十七年(1708)、四十八年,桐乡旱涝相继,开当铺的汪文桂『设粥厂,立药局』,救济饥民。雍正四年(1726)又遇水灾,他首倡赈济,『以食饥民』(《清稗类钞·廉俭类》)。道光三年(1823)夏秋之交,嘉兴、湖州大雨,水深没膝,稻禾淹没,米价上涨,穷人无法生活。到了次年春天,桐乡马国棠罄其仓廪,捐谷1.07万石赈济县人,据说救活7万馀人。清政府以他乐善好施,赐给四品职衔(姚清华《石门马氏蠲粟赈饥纪事》,见《清诗铎》卷二十二)。
粥厂的好处
是立即解决不能举炊人家的活命问题。极贫人家要钱无钱,要粮无粮,要柴无柴,贷粮对他们无用,散米也难於济事,施粥可以立即进餐。张伯行讲『极贫之人宜赈粥』;阮元说『赈粥,专为下下贫民供朝夕也』;陈芳生云:『赈粥之举,则唯大荒之年,为极贫之户不能举火者行之,枵腹而来,果腹而往。』(《赈济议》,见《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说白了,施粥是延续极贫户性命的事情。粥厂比其他赈济方法容易办到,因为这是最紧急的事情,劝捐相对好实现。有了粮,可以根据粮的多少,决定施多少天粥,事情办起来比较灵活,所以杨景仁说施粥『费易办而事易集』。主持粥厂的官吏虽然也贪占,但比起平粜、赈贷中的作弊还是要少一些的,也正如陈芳生所说,『其中透冒之弊似少』。
粥厂的弊病
黄懋分析它的害处:一是领粥要奔波於路途,造成虚弱之人的死亡;二是粥厂要用许多厂役,费用比散米多;三是人们往返於粥厂家门之间,耗费精力,不能从事生产;四是饥民聚集于粥厂,容易生事,即可能发生社会治安的紊乱;五是妇女抛头露面,有碍社会风化。此外,鲁之裕说到行之不善的粥厂,该打粥的人打不到,不该领的人却得到了。还有人认为,设立粥厂,聚合多人,会造成瘟疫的流行。这些问题,大多是存在的。
总而言之,在赈灾的诸种措施中,平粜、贷粮是常法,散米也较常见,而施粥则是临时性的调剂办法,是作为平粜、赈贷的补充,也是散米的补充,用杨景仁的话说是『施粥以调剂其间』,或如陈芳生说的『其为道,能暂而不能久』。救荒,不能寄希望于粥厂,虽然它有其点滴的作用和不应抹杀的功能。
叙述了这些事例,不妨对清代粥厂的实行方法作一点归纳:
厘户法
根据民户财产状况,确定其户别,以便在赈灾中做到区别对待,也即明确赈济对象。当时著名的经学家惠士奇设想,依贫富情况将人户分为五等:甲等人家要捐助粮银,进行救助;乙等户要平价出卖粮食,以便政府平粜;丙等户自给;丁等户购买平价粮;戊等户接受散米、施粥的赈济(《荒政》,见《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在实践上自然不会像惠氏这类学者所设计的那样,如果这样无异于强迫甲、乙等户捐粮、卖粮,当然行不通。在灾年,政府在实行救荒政策之始,登记贫困户,并把他们区划为次贫、极贫,以便放赈时有所区别。这种登记叫做赈籍,胥吏在上名册时,需索钱财,否则虽是极贫,也不能列入赈籍。王嘉福在《粥厂谣》所咏的『昨朝里正点村屋,老翁无钱名不录』,在登记时还要区分大口、小口,一般来说,10岁以下为小口,散米时按成年人减量发给,而打粥则没有什么不同。
拨帑与捐输。赈籍所需银米,先是官拨,如前述顺天府赈灾事例所显示,政府拨给粮米和银钱;再就是官捐,各级官员捐俸,作出示范,以便劝民捐输;另外有绅民捐献,地域性灾害的赈济,民捐最多,也最起作用。前述马国棠式的人物还有一些,不过捐粮数量不一定有他那么多,比如雍正时福建漳泉大饥,仙游太学生徐方宝赈米8千馀石,并主持赈务,积劳而亡(《郎潜纪闻初笔》卷九)。在地方史志里这类记载屡见不鲜,不必缕叙。民捐出自自愿的虽大有人在,但也有一定的强制性,所谓『有司谋设厂,粥米按户索。上不遗荐绅,士庶均见迫』(周正《散粥行》,见《清诗铎》卷十六)。总的说来,赈物来自政府、官绅和民间三个方面,大灾政府要出钱,小范围的灾情则是民间的事情了。
分赈法
就是多设粥厂,以便利饥民打粥。江苏常熟人蒋伊於康熙十年(1671)在家乡赈荒,在乡村设置三厂,城里则设两个。实行的结果,是设在乡村的救活人多而费用少,而在城里的费用大,活人少,效果大不一样。因此他总结出分散粥厂的经验,于康熙十八年写出《敬陈分赈之法疏》,建议分县分乡赈济,而不搞大建制的粥厂。他说:
务令县各为赈,而不可聚之於一郡;乡各为赈,而不可聚之於一城;人各为赈,而不可委之於吏。(《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
分散设厂,是为了饥民能够就近领粥,避免奔波,死於沟壑。嘉庆间,金匮县令齐彦怀实行图赈法(图,相当於现代的行政村),在城乡设立粥厂十馀处,将本乡人的捐献物资用於本乡的饥民,这样人们也乐於捐输,本乡人就近打粥,得到实惠。齐氏为此写出《图赈法》一文,以事宣传(《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分赈法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普遍这么做。如乾隆朝直隶总督方观承制订的《赈纪十五条》规定:
赈定例,州县本城设厂,四乡各於适中处所设厂,……地方官宜勿拘成例,勿惜小费,更多设一二厂,以便贫民。
景州就设置七个厂(《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厂地所选择的处所,多是建筑较多、场地广阔的公共场所,诸如寺院、道观、教场。中国最早的救济机构就出现在寺院,唐代的福田院就是收养贫病无告的人的,所以在寺院设立粥厂有传统,也有经验。再说寺院斋僧,锅灶齐全,像北京雍和宫的大锅能煮几石米,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号牌法
是打粥的具体办法,规定如何领票,如何凭票打粥,何时、何地打粥,如何遵守纪律。如徐文弼的方法,是把一个粥厂分为四部分,用栅栏隔开,每一处又分成若乾行,每行前面放置条桌,以便置放盆碗;每一部分有一个颜色的旗帜,打粥人固定区位,持有与区位相同颜色的筹码,到时凭筹去指定方位打粥。如此把人分散开来,不致拥挤,排队到桌前,器皿放到桌上,打得既快又均匀(《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当然,这是理想的方法,实际上难於做到。
打粥的惨状与官贪吏蚀
打粥人的状况就如同要饭花子,不到万不得已,人们不会走进这个行列,其悲惨处境是可以想见的。嘉庆中在江南做知县的陈文述在《粥厂》诗里描绘饥民打粥路上的情景:
疲癃纷扶藜,孀雏远负襁。
老幼病残手持藜杖,孀妇背负婴儿,饿得移不动脚步,说不定走著走著就倒下来,成为在头顶上盘旋的恶鹰的食物。至於打粥时的惨况,曾在江苏做过县令的谢元淮有著真切的同情的歌咏,不妨将其《官粥谣》转录於下:
东舍挈男西携女,齐领官粥向官府。
日高十丈官未来,粥香扑鼻肠鸣苦。
忽闻笼街呵殿高,万目睽睽万口嚣。
一吏执旗厂前招,男东女西分其曹。
授以粥签挥之去,去向官棚施粥处。
投签受粥行勿迟,迟迟便遭官长怒。
虬髯老吏拦门前,手秉长勺色如瞋。
……官厂已收催还家。
片席为庐蔽霜雪,严寒只有风难遮。
道逢老叟吞声哭,穷老病足行不速。
口不能言唯指腹,三日未得食官粥。(《清诗铎》卷十六)
饥民等待打粥之时,主官之迟到,饥民之企盼;待到领粥之时,胥吏之豪横,饥民之怯弱;在回归路上,见向隅之老病同类,内心何其凄惨。这首诗如同一幅图画,映入我们的脑海。如果因打粥而能够维持生命,就是三生有幸了,须知许多人死在打粥路上,甚至於等不到打粥的机会就离开人世。康雍时湖广总督杨景仁在《筹济篇·煮赈》中说,施赈之时,『活者二三,而死者十六七』(《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可见死亡率之高。有幸领到稀粥而生存下来的人,大多数内心麻木了,以领粥为眼前生活的目标。但是也有一些人心理上不能接受现实,感到特别的痛苦,这主要是穷苦读书人和少数妇女。黄懋在《施粥不如散米说》文中讲,打粥时,『以少年妇女,出头露面,有志者羞愧饮泣,愚痴者习成无耻』;厂役们还对妇女评头论足,无赖之徒『调戏挨挤』,以至於造成人命案(《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二)。清初名士尤侗在《散米谣》中写道:
性命且不保,廉耻何足语。(《清诗铎》卷十六)
打粥以延生命,实在是极其痛苦的事情。但是饥饿难熬,多少人能拒绝这种『嗟来之食』呢!灾害赈济,历来是赃官污吏聚
财的好机会。他们的手段,就是蒋伊所说的:『报名有费』,『廪给有扣』。不给钱不让上赈籍,这就是报名有费;粥厂之粥,掺和泥土树皮,留下好米,是乃廪给有扣。康熙时举人郑世元有规劝官吏不要发灾荒财的诗,他咏叹道:
黄须大吏骏马肥,朱旗前导来赈饥。
饥民腹未饱,城中一月扰。
饥民一箪粥,吏胥两石谷。
我皇圣德仁苍生,官吏慎勿张虚声。(《官赈谣》,见《清诗铎》卷十六)
乾隆朝诗人沈德潜评论此诗,说当中四句,是历代通病,无可奈何的事情。也就是说官吏在饥民口中夺食,是无法改变的现实。郑氏说饥民喝一瓢粥,官吏就要克扣两石米,自然是赋诗的夸张。实际情形,据黄懋的估计,大约用米一石,到饥民之口的不过六七斗,其他三四成进了官吏的口袋。要知道,这时的米粮,价值高昂,官吏是大大地捞了一把。至于发放贷粮中的舞弊,就不在这里道及了。写到这里,令我们对粥厂的设立产生了怀疑,其实,清朝人总在讨论是设粥厂好,还是散米好。下面了解一下他们的议论。
在古代所有救荒事业都难於实行得好,这有社会客观的和人们主观的多种原因。其中比较重要的,
一是社会生产发达程度不高,生产品有限,食品少有富馀,一遇到大荒,没有多少馀粮可以充饥;
二是吏治不清,清官少,贪官多,民命垂危、嗷嗷待哺之际,赃官也不忘口中夺食,骂他们全无心肝,亦无济於事,因为专制政体下的官僚制度决定了贪赃现象的不可避免;
三是基本没有社会保障事业和机构,都是临时、就事作某种救济,就很难指望它能解决多少问题了。但是,施粥之类的赈济却给後人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那些热诚、主动从事施粥的人,对饥民怀有强烈的同情心,力所能及地给予物质的帮助,救人於濒危之中,这种仁爱观念值得继承和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