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学家

更新时间:2024-10-25 10:55

精神病学家,关于精神病学的理论和研究的专家。

发展历史

关于精神病学的理论和研究,最早可追溯至18世纪中叶。

弗洛伊德简介

弗洛伊德·西格蒙德(Freud Sigmund)1856年5月6日出生在奥地利的一个犹太人家庭,1873年入维也纳大学学医,成绩优异。1883至1885年,对脑髓进行了重要的研究,任神经病理学讲师;还发现了可卡因的麻醉作用。在J·夏尔科的影响下,他的兴趣由临床神经病学转到了临床精神病理学。1895年与布罗伊尔合著《癔病研究》,开创了精神分析法。认为被意识所压抑的心理过程转换为躯体的症状而表现出来,则成为癔病,可用精神分析的方法治疗。在技术上,他抛弃了古老的催眠术,代之以自由联想,也就是让患者想起什么就说什么,由此发现隐藏的病因。他分析许多病例后确信,性的问题对神经症的发生起重要作用。发现不但父母常有乱伦冲动,这种冲动更多地表现在儿童,甚至在婴儿期,即所谓的俄迪普斯情结。他发现梦在精神分析中的重要性,认为“梦中概括了神经症的心理学”。作为一个治疗精神疾病的医生,弗洛伊德创立了一个涉及人类心理结构和功能的学说。他的观点不仅在精神病学,也在艺术创造、教育及政治活动等方面得到广泛地运用。弗洛伊德学说的主要论点已被后人所修正、发展。人们认识到,人类的行为不仅是由性欲所支配,社会-经济因素对人格的形成、教养对本性也都起着作用。虽然弗洛伊德学说一再受到抨击,这丝毫无损于他的形象。他卓绝的学说、治疗技术以及对人类心理隐藏的那一部分的深刻理解,开创了一个全新的心理学研究领域。由他所创立的学说,从根本上改变了对人类本性的看法。

精神病学面临的尴尬

精神病学和心理学在起源上是两个方向,在方法学上是两种取向,在理论构建上是两个系统,在学理上各不相属。如果说它们有共同的根源,那就是当时的时代精神。正如墨菲所说:“精神病的史话主要属于医学史而不属于心理学史的领域;但是医学和心理学两者都反映着西欧理智发展和现代研究精神喧阗兴起的共同根源。从人类最初觉察到‘病’,医学就是一种应用职业,它的不可避免的迟滞不前和新心理学的实验方案与理论设想对于实际应用的不大注意这两个方面从一开始就必然会形成直到今天还没有完全弥合的巨大罅隙。”

墨菲敏锐地看到精神病学和心理学之间的“巨大罅隙”,不过他所说的原因:精神病学的迟滞不前和心理学对实际应用的不重视,却是大可商榷的。

也许社会的需要是最为迫切的任务,也有可能是从属于医学的缘故,精神病学从一开始就走上了应用的道路,而不可能是任何别的道路。他们一门心思集中在怎样让自己可怜的兄弟姐妹们尽快摆脱心灵的痛苦上。

这就是克雷佩林所建立的精神病学的基本模式。在这个基本模式的框架内,建立起了精神病临床学,包括精神疾病的病因学、病理学、分类学、症状学、诊断学、治疗学、康复学、转归学等。自克雷佩林时代以来的100多年里,精神病临床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生了巨大的进步,当然不是墨菲所说的“迟滞不前”,但在基本的方法学上、学科的基本架构上,仍然和克林佩林一脉相承,今天的精神病学家,都是克雷佩林的再传弟子。

正是由于这种真正的实用精神和由此产生的真正的实用方法,使得精神病学家成为真正的实用主义者和现实主义者。和心理学家相比,他们既不企图构建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对自己所观察到的临床现象只是老老实实地描述,不作任何超越现象本身的解释(学科本身的性质让他们不期做了现象学的追随者,虽然还不能把他们叫做现象学家),也不做深奥的哲学思辨,更不企图对心灵的实质进行探讨。因此,他们就不会像心理学家惯常的在“一己之见”(his own standpoint)和“心理事实”(mental fact)之间“下陡坡”,也就不大会有詹姆斯所说的那种“心理学家的谬见”。

但现实主义者有现实主义者的问题。精神病学家固不会有“心理学家的谬见”,但至少有两个问题是他们难以克服的:一个是精神病学系统缺乏具有严谨逻辑性和思辨性的理论体系;第二个是精神病学家在固守“医生”的职业规范时,又常常难免于不假思索地向心理学家“借用”一些观点来点缀自己、充实自己、改造自己,使自己“像”一个心理学家。同样不期而至的是,他们部分地丢失了自己。其结果是,使自己游走在“精神科医生”和“病理心理学家”之间,使他们既不像医生,又不像心理学家。

第一方面的问题在精神病疾病的诊断和分类上表现得最为明显,而精神疾病的诊断和分类,是精神病学最重要的事情。没有合理的诊断系统,没有系统的分类,就没有精神病学学科。我们之所以说克雷佩林对精神病学作出了极大的贡献,原因就在于,他给后来的精神病学家提供了一个分类系统的模范,虽然这个模范并不理想。

对疾病进行诊断和分类必须有标准。照理讲,标准只能有一个,但摆在精神病学家面前的标准却有多个。

一个是病因学标准,这被认为是最为理想的标准。毋庸置疑,一个疾病按照它的病因来进行分类,对疾病的治疗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遗憾的是,现今的精神疾病的病因几乎没有一个是清楚的,因此这个标准只好放弃。

第二个是症状学标准。根据病人的各种不同症状和据此做出的疾病诊断,再根据诊断来进行疾病的分类,这看起来不仅合理,而且切实可行。克雷佩林当初划分“早发痴呆”和“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两个疾病时,采用的就是这个标准。但是,使用症状学标准最大的问题是,任何一种精神疾病的表现都是多种多样的,即便是同一种疾病亦经常表现出千差万别的面貌来。

既然精神疾病的病因不清,精神病学家手中又没有客观的检查工具可资利用,诊断所依靠的就只有这些症状表现了。而精神症状却是千差万别,精神病学家了解症状的手段又只能靠对症状的描述。问题是显而易见的,仅仅靠此就要对疾病做出准确的诊断,其困难可想而知,其诊断的不一致也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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