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国土资源局

更新时间:2022-03-20 19:43

繁昌县国土资源局是繁昌县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国土资源的政府机构。

设立依据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0〕4号)和《中共繁昌县委、繁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繁发〔2010〕15号),设立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质认定职责交给相关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等政策;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案件;负责受理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案件和信访工作。

(五)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供社会咨询服务。

(七)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土地资产管理;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法监督管理矿产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

(十)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组织全县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和核销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活动。

(十一)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计划、规划,并对防治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权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权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及财务、资产管理。

(十三)组织并管理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发证、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指导全县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管理全县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在地图上的表示。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纪检组(监察室)。

办公室(财务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件的起草、文电处理、保密、保卫、接待、机关后勤服务及政治学习;

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负责信息综合、新闻宣传。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和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组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和系统内的对外交流和科技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编制年度各项事业费、专项经费预决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拟订国土资源有关规费使用和管理规定,负责对全县土地、矿产资源规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承担县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与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

会同各业务科征收国土资源规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工作。

国土规划科

统一管理城乡地政、地籍工作;

管理并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

指导监督地籍管理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并制定有关办法细则;

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和年检工作;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

负责编制并指导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审核和指导实施基本农田保护;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

参与审核城镇总体规划。

配合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基础性测绘、行业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等其他重大测绘项目;

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加强对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规范地图市场秩序。

保护利用科

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供应政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

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土地征用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建设用地,承办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拟定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

指导农地用途管制,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并实施监督检查结果;

指导审核土地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

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依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

负责国有企业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管理;

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镇村用地管理办法;

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矿产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政策措施;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县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法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勘查项目,负责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专项地质勘查工作。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

组织实施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

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

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土环境破坏。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科

承担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职责;

负责采矿许可证年检;

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纪检组(监察室)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条款,负责县国土资源局所属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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