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28 09:09
级差资源税是指根据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的等级和收益的多少进行课税,其课税对象是级差地租。
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利用条件有关。它与一般资源税很难截然划分,它们的侧重点主要从征税目的来看,一般资源税主要是体现有偿占用的原则,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级差资源税主要是调节资源使用者因资源条件不同所取得的级差收益。其实质是对级差地租的征收。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我国对资源的级差收入开征级差资源税,将企业和个人因利用自然资源而多得的超额收入直接归国家所有。因为国有资源属国家所有,其级差收入也应归国家所有;更重要的是,国家将企业因自然条件优越而多得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水平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观努力而取得的效益,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级差资源税与一般资源税的比较:
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而获得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是根据资源质量优劣及收入多寡,有差别地征收,对哪些占用优等资源者多征税,反之,少征税,而对占用劣等资源者则给予免税。一般资源税的特点是对占用开发自然资源者,不论其所占用的资源质量优劣、取得的收入多寡,一律平等对待,无差别地普遍征收。
级差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侧重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资源占用者的级差收入,为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则是两种资源税的共同征收目的。一般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主要在于从国有资源占用开发权力的让度中取得财政收入,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
实际上许多国家的资源税往往是既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又在征收过程中根据资源条件差异对不同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分别确定高低不等的税收负担,兼有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的性质。
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按照马克思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同样存在着这两种不同形式的级差收入。第一种就是由于资源条件不同,投入等量的劳动,取得不同的级差收入,即级差收入Ⅰ;第二种是在资源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连续追加投资,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取得的级差收入,即级差收入Ⅱ。马克思主义认为,级差地租与土地的等级有直接联系,而与土地私有制没有直接联系,即使实行土地国有化,级差地租也不会消失。农业用土地存在的级差地租,表现为在不同条件土地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级差收入;矿藏、水流、森林等也因各种具体条件的不同而存在着级差收入。
在社会主义社会,对占有和使用优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所得的级差收入,应该收归国家所有,不应归个别单位和个人所得。其理由在于,一方面由于这些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级差收入当然由国家占有;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级差收入,使开采优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多得,而开采劣等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少得,如果国家不进行适当的调节,必将造成分配上的苦乐不均和资源利用上的浪费,不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开展竞争。开征级差资源税,不仅对非全民所有制的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形式是必要的,对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同样是必要的。尽管国营企业因资源条件不同而取得的级差收入,如果不征税,也会形成企业利润,或者上交国家,或者留归企业,仍属全民所有。但是,国营企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应该有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企业之间因客观原因形成的利润悬殊造成企业间分配上的苦乐不均,不利于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不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
因此,征收级差资源税,将企业和个人因利用自然资源而多得的级差收入直接归国家所有,使企业的利润水平能真实地反映企业主观努力经营所取得的成果,排除不可比因素,有利于企业在同等水平上开展竞争;同时,也有利于促使企业合理利用国有土地和其他资源,防止企业为追逐高额利润而消费国家有限的耕地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