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1 20:25
纪国刚,男,汉族,1962年8月生,吉林延吉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曾任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1979.09--1983.08 长春地质学院地质系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专业学习
1983.08--1986.05 国家计委国土局地质处干部(其间:1985.06--1985.11湖南省地矿局挂职锻炼)
1986.05--1988.07 国家计委机关团委副书记
1988.07--1993.01 国家计委机关团委书记(副处级)
1993.01--1993.10 国家计委机关团委书记(正处级)(1992.10--1993.08河北省灵寿县挂职锻炼)
1993.10--1994.12 国家计委投资司非工业处调研员
1994.12--1998.08 国家计委投资司非工业处处长(其间:1996.04--1998.03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经济系商业经济专业学习)
1998.08--2001.09 国家计委投资司公共事业投资处处长
2001.09--2003.05 国家计委投资司助理巡视员
2003.05--2004.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助理巡视员
2004.12--2009.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副司长(2001.10--2005.06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9.12--2012.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司巡视员
2012.12--2013.01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13.01--2016.01 西藏自治区政府党组成员,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6.01--2016.11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
2016.11--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22年12月撤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
2022年11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纪国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日喀则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纪国刚的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纪国刚的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2022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纪国刚的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相应撤销。
2023年5月1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纪国刚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严重违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和新发展理念,肆意滥用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严重政治危害,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图享乐,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高档宴请,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他人违规安排工作;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丧失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权妄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纪国刚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纪国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3年6月,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纪国刚作出逮捕决定。
2023年9月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纪国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纪国刚,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纪国刚利用担任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副司长,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主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兼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纪国刚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纪国刚利用担任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司助理巡视员、副司长,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股权转让等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98万余元。2016年至2021年,纪国刚担任西藏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纪国刚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纪国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纪国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