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6 21:28
由军队最高领导机关或领导人颁发全军执行。军人遵守纪律的准则,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目的在于培养军人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执行命令,服从指挥,令行禁止,协调一致,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与传统,制定了不同形式的维护纪律的法规。如东欧一些国家的军队有纪律条令,美国军队有《军事统一法典》,英国军队有《军队法令》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条令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1930年10月,颁发了《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条例(草案)》。此后,于1933年8月、1935年9月、1939年5月、1942年12月和1943年10月,对纪律条令进行了5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于1951年2月~2010年6月,先后9次重新发布纪律条令。较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于2010年6月3日由中央军委发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于2018年5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认真贯彻执行纪律条令,对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军队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军队都根据本国的社会制度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与传统,制定了不同形式的纪律法规,如俄罗斯联邦军队的《纪律条令》,美军的《统一军事司法法典》,英军的《军队法令》,日本自卫队的《自卫队法》等。
在中国,历代军队都重视对军人功过的奖惩。许多朝代都定有由各级主官执行的赏罚制度。早在夏朝,就有了以军事刑律形式出现的“军令状”。西周时期,《周礼》中有许多包括纪律规范和军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春秋战国时期的《司马法》,涉及军官晋升、职责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内容。到了宋朝,已有类似纪律条令的赏格、罚条。清朝的《兵部处分则例》对军人各种活动的赏罚规定尤为明细。功赏有议叙、加级、记录、赏银等;处罚有革职、降级、停资、记过、鞭(杖)责、革退等。则例由各级主官执行,重者交刑部依律问罪。清朝末年,军规与军律已明确分立。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陆、海、空军惩罚法》,是专门对军人违反纪律的处罚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主要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性质和基本内容,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和要求,各级首长维护纪律的责任,军人维护纪律的责任和义务;奖惩的目的和原则,奖惩的项目、条件、权限和实施程序及要求;明确了实施行政看管等特殊措施的目的、条件、时限、批准权限和要求,以及控告和申诉、纪律监察等维护纪律的其他措施。条令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贯彻中央军委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指导方针,继承和发扬了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体现了从严治军的方针,体现了思想教育在维护纪律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有奖有惩、赏罚分明,并在惩处中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的界限等特点,适应了新形势下军队建设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