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

更新时间:2024-09-22 13:52

对公账户,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是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办理结算业务的账户,能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账户类别

基本存款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批准同意。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及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违法行为

买卖“对公账户”,已经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批量购买对公账户的主要为犯罪团伙,可能将非法买卖获得的对公账户伪装成正规公司,一方面让普通市民难以辨别电信网络犯罪,另一方面使资金流转更具隐蔽性,也增加了警方侦查办案的难度,为电信诈骗洗钱、逃税、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协助不法分子转移资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

法官提示

买卖对公账户、买卖银行卡等均系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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