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2 09:03
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是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为发起人,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管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纺织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行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在纺织教育战线上的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发挥他们在全行业的典型和引导作用,并在可能的条件下支持一些对纺织行业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科研项目。已开展“纺织之光”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中国纺织工业协会针织内衣创新贡献奖、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纺织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教师奖及学生奖、全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及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援建钱之光希望小学等活动。
继承和发扬新中国纺织工业奠基人钱之光同志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实业家开创新中国纺织事业的奋斗精神,缅怀钱之光老部长为我国纺织事业所做的卓越贡献,促进纺织科技教育事业发展,造就大批优秀人才,振兴我国纺织事业。
(一)开展与纺织科技教育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
(二)表彰奖励在纺织科技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组织;
(三)表彰奖励在纺织教学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及优秀在校学生;
(四)开展纺织科技成果推广和重大纺织应用基础科学研究;
(五)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技术咨询等活动;
(六)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叶志民
彭燕丽
倪阳生
张翠竹
董奎勇
郭 丹
梁鹏程
刘 红
刘淑慧
刘伟文
刘彦威
钱壮华
瞿 静
杨金纯
郑碧浩
郑世瑛
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的资金由一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愿为中国纺织行业科教进步作贡献的优秀纺织企业和企业家捐赠。主要用于奖励在纺织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行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在纺织教育战线上的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发挥他们在全行业的典型和引导作用,并在可能的条件下支持一些对纺织行业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自1997年至今,基金会支持科技教育公益活动支出近一亿元,对促进纺织科技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基金会理事有17名,基金会理事成员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有关负责人和一些捐助单位代表组成。根据《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研究决定基金会重大事项。基金会的主席团,指导和监督基金会的运作。
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天凯、王招玲、朱鹏、许坤元、李少苓、李金宝、杨振勋、吴文宏、
陈树津、贾成文、徐新荣、高勇、梁善、魏侃
理事长:许坤元
副理事长:王天凯、陈树津、高勇、李金宝、贾成文
常务副理事长:李少苓
秘书长:魏侃
监事:王久新
(第一届理事会期间,人事进行较大调整,多次增补理事)
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
顾问:李少苓
理事:王招玲、叶志民、朱鹏、乔艳津、刘淑慧、孙瑞哲、寿柏春、李金宝、杨世滨、杨振勋、
吴文宏、邱亚夫、邱建林、张杰、张翠竹、陈大鹏、陈树津、郑碧浩、姚育明、
倪阳生、徐迎新、高勇、高德康、潘雪平、濮新达
理事长:陈树津
副理事长:高勇、孙瑞哲、李金宝、倪阳生、叶志民
秘书长:张翠竹
监事:孙晓音
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的宗旨是推进纺织工业科技进步、人才成长和产业升级,建设现代化纺织强国。
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纺织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行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奖励在纺织教育战线上的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发挥他们在全行业的典型和引导作用,并在可能的条件下支持一些对纺织行业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科研项目。
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是在钱之光科技教育基金的基础上,由一批拥有高度使命感和责任感的纺织企业和企业家捐资筹建完成的。注册资金2000万元。钱之光科教基金是为继承和发扬钱之光老部长开拓新中国纺织实业的艰苦创业精神,推动科教兴纺而在1997年设立的。
钱之光同志是中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实业家和新中国纺织工业的奠基人和开拓者。新中国纺织工业在钱之光部长的领导下,由以钱之光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实业家、科学家组织和带领广大职工、干部和科学技术队伍,发扬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和科学作风,在旧中国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大规模建设,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建成了纺织工业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壮大了纺织与化纤机械研发制造能力,培育形成了纺织工业科研、教育、设计队伍,自力更生地建设成了分布在全国东、中、西部的纺织和化纤生产基地,为满足中国十几亿人的日益增长的衣着需求和现代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简称“纺织之光基金会”),英文名称:Textile Vision Science & EducationFoundation。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新中国纺织工业奠基人钱之光同志为代 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实业家开创新中国纺织事业的奋斗精神,促进纺织科技教育事业发展,造就大批优秀人才,振兴我国纺织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2000 万元,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爱国人士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是本基金会的发起人。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基金会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党委是国资委党委授权委托具体对本基金会的党建、业务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纺织科技教育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
(二)奖励在纺织科技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高技能领军人员和组织;
(三)奖励在纺织教学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及优秀在校学生;
(四)开展纺织科技成果推广和重大纺织应用基础科学研究;
(五)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技术咨询等活动;
(六)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五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热爱纺织科技教育事业,热心公益事业,能继承和弘扬老一辈革命家的精神;
(三)在纺织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领导和专家、捐赠单位和个人的代表;
(四)熟悉本基金会的情况,廉洁奉公,尽职尽责,致力于基金会宗旨的实现。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发起单位、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发起单位、基金会上届理事 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享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遵守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自觉维护基金会权益;
(四)积极参加基金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发挥个人优势,积极为本基金会筹募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 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 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 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 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 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会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 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 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 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捐赠;
(二)利息;
(三)投资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 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 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与纺织科技教育相关的各类公益活动费用;
(二)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活动费用;
(三)为保证本基金会正常运行的管理和办公费用;
(四)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购买企业债券、国债或股票、基金等;
(二)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等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及相应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 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 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 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 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 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 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 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理事会认为不适宜本会发展情形发生时。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捐赠给有关纺织单位、团体,用于发 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 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1 月 3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12月31日,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