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4 16:38
为了加强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的保护,传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018年11月1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以下简称古香榧群),是指在绍兴会稽山腹地生长的以古香榧树为主的古榧树林,以及相关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由传统农耕方式、民俗活动等构成的文化景观。
古香榧群保护范围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古香榧群所在的有关区域。下列片区为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
(一)诸暨市赵家镇东溪、榧王、相泉、宣家山片区;
(二)柯桥区稽东镇占岙、陈村、石岙、龙西片区;
(三)嵊州市谷来镇袁郭岭、吕岙、榆树和竹溪乡盛家坞片区;
(四)诸暨市东白湖镇里四、西丁片区;
(五)嵊州市西白山片区(通源乡白雁坑、松明培和长乐镇小昆)。
古香榧群保护范围以及核心区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古香榧群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古香榧群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具体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古香榧群的保护工作。
古香榧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人做好本辖区内的古香榧群保护工作。
第四条 古香榧群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香榧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协会章程、采摘规范等方式做好古香榧群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古香榧群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损害古香榧群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古香榧群保护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古香榧群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古香榧群保护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改善古香榧群生态环境。在古香榧群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古榧树以及周围景物、植被、地形地貌、文物古迹等受到损害。
第七条 古香榧群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古榧树砍伐、采挖、迁移或者毁根、剥皮;
(二)在单株古榧树法定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采石、非通透性硬化地面、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以刻划、钉钉子、剪枝、采穗等方式损害古榧树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损害古榧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在古香榧群保护核心区内除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垦造耕地;
(二)全垦造林;
(三)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 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香榧群保护范围的醒目位置设置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志、古香榧群保护范围以及核心区分布示意图。标志和示意图的内容、样式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依法设置的标志和示意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一年内完成古榧树资源调查、鉴定和认定工作,对树龄一百年以上榧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编制分级保护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列入保护目录的古榧树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养护状况等信息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开展古榧树后备资源普查工作,将树龄为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榧树录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 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古榧树列入保护目录后一年内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擅自移动古榧树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古榧树的所有权人为养护人。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应当约定养护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经营权人为养护人。
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在设立古榧树保护标志时,应当同时将养护责任书面告知古榧树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养护人。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和古榧树的特点,制定并公布古榧树养护技术规范。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榧树养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榧树进行养护。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榧树进行日常养护,发现古榧树遭受有害生物危害、自然灾害、人为损坏导致生长衰弱、濒危等症状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组织救治。
第十四条 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榧树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倡导使用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得使用无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的化肥和农药。
第十五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白蚁、木霉病等古榧树主要病虫害预防监测制度和区域统防统治工作机制,实施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培育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第十六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针对古香榧群的灾害监测预警,建立灾害预防机制,落实防范台风、暴雨(雪)、雷电、火灾和地质灾害等措施,合理布局和设置防雷装置等设施,提高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七条 养护人发现古榧树死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按照规定由相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处理已死亡的古榧树。已死亡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等特殊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榧树,可以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予以保留。
第十八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良榧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榧树种质资源圃、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和示范推广。
第十九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香榧基础研究,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对香榧专用肥料农药、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深加工等研发。
第二十条 积极推广标准化栽培技术,鼓励香榧产品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香榧系列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升品牌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古香榧群遗产展示厅、博物馆、主题公园等途径,展示传统栽培、采摘、炒制等技艺和景观资源、历史文化、民俗风情,普及古香榧群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积极开展古香榧群的农耕技术、生产工具、民间典故、传统民俗等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整理,促进香榧文化的传承。
第二十二条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居民利用古香榧群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和健康养生、休闲观光等业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香榧群的保护开发利用,支持通过转包、入股、租赁、合作等形式依法流转古榧树经营权,推进规模经营。
第二十三条 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古香榧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或者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垦造耕地的;
(三)接到古榧树生长衰弱、濒危等症状报告,未进行调查核实,及时组织救治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11月1日经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并就《规定》制定的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是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分布在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的12个乡镇59个村,面积402平方公里,区域内有树龄百年以上的古香榧树7.2万余株,千年以上的4500株。当前,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的保护工作存在保护要求过低、管理职责不够明晰、养护技术不够规范、养护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破解保护难题,加强保护力度,为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二、制定《规定》的过程
根据《绍兴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要求,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草案)》后,于6月初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至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单位对《规定(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分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协、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市)党委及人大常委会、柯桥区、诸暨市和嵊州市政府等单位,以及市四套班子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等,开展多个层面征求意见;委托相关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直接向古香榧群所在地的乡镇(村)、群众等征求意见,还通过绍兴市人大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由常委会领导带队赴柯桥区、诸暨市和嵊州市开展实地调研征求意见,分别召开由古香榧群所在地的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村)、企业、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多个层面的座谈会,当面听取意见。据统计,市人大常委会共召开各类座谈会和论证会10余场次,参加座谈会和论证会人数达300余人次,向有关单位、各级领导和市人大代表发放书面征求意见函500余份,向群众直接发放意见征集表1500份,共征集到各类意见建议1000余条。
《规定(草案)》相对成熟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带队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专题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研究论证,并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市委马卫光书记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关于《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实地进行立法调研,对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市政府盛阅春市长对草案也提出了修改意见。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和主任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讨论,决定将草案报送市委审议。10月12日,市委常委会对《规定(草案送审稿)》进行了研究,认为草案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内容精简、措施得当,原则同意草案送审稿。10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规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五条,采用简单型结构,不设章节,将规范条款与对应罚则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力求简洁明了、操作可行;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体制、管理、技术等层面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保护范围,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养护责任,设立保护目录制度,提出开发利用举措,力争为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本规定所称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是指在绍兴会稽山腹地生长的以古香榧树为主的古榧树林,以及相关的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由传统农耕方式、民俗活动等构成的文化景观。同时,明确了古香榧群保护范围为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认定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古香榧群所在的有关区域,并确定五个片区为保护核心区,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条)
(二)关于管理体制。按照“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级等相关组织”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明确各层级的工作职责。一是规定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古香榧群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二是规定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古香榧群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等具体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古香榧群的保护工作。三是规定古香榧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专人做好本辖区内的古香榧群保护工作。四是规定古香榧群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香榧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协会章程、采摘规范等方式做好古香榧群保护工作。(第三条、第四条)
(三)关于古香榧群的保护。一方面以规划引领,保护古香榧群和生态环境。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古香榧群保护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古香榧群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开发活动,应当符合古香榧群保护规划,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古榧树以及周围景物、植被、地形地貌、文物古迹等受到损害。同时,对古香榧群保护范围内设置标识和示意图进行了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另一方面,作出禁止性规定,加强保护力度。列举了古香榧群保护范围内禁止的三种行为,设立了相应的罚则,同时为了突出对核心区的保护,规定除了一般禁止行为外,还禁止垦造耕地等四种行为。(第七条、第八条)
(四)关于古榧树的保护。一是设立古榧树保护目录制度。规定对树龄一百年以上榧树编制分级保护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开展古榧树后备资源普查工作,同时对设立古榧树保护标志、保护设施进行了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二是落实养护责任。明确了古榧树的所有权人为养护人。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应当约定养护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经营权人为养护人。同时,规定养护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榧树进行日常养护以及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三是规定具体保护措施。针对现实中影响古榧树保护的突出问题,规定了病虫害防治、灾害预防、注销制度等内容。(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五)关于开发利用。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草案分别从种质资源、科学研究、品牌建设、遗产文化、开发利用等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了应当加强对优良榧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榧树种质资源圃、基因库,开展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良种选育和示范推广。二是规定了应当重视香榧基础研究,支持对香榧专用肥料农药、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深加工等研发。三是鼓励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香榧系列产品,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四是规定了古香榧群的遗产展示以及相关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整理,促进香榧文化的传承。五是鼓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利用古香榧群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同时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香榧群的保护开发利用。(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上位法已经设定法律责任的,使用转致条款。具体条文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直接跟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此外,规定了市和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古香榧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有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或者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等四种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置。
《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11月30日,《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并予以批准。2019年3月1日起,该《规定》将正式实施。
作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分布在柯桥区、诸暨市、嵊州市的12个乡镇59个村,面积402平方公里。据统计,区域内有树龄百年以上的古香榧树7.2万余株,千年以上的4500株。近年来,这些会稽山古香榧群的保护工作普遍存在保护要求不高、管理职责不够明晰、养护技术不够规范、养护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通过地方立法破解保护难题,加大保护力度,为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迫在眉睫。
根据《绍兴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要求,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规定(草案)》后,于6月初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5日至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广泛调研、几经修改。10月31日至11月1日,《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规定》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据介绍,刚获批准的《规定》,在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绍兴会稽山古香榧群保护体制、管理、技术等层面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保护范围,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养护责任,设立保护目录制度,提出开发利用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