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3 21:46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毛泽东同志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可见,我们要在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的同时,必须明确它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从而搞清楚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特殊本质,将经济法学同其他事物区分开来。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这就是说,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
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将国内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将国际法学划分为国际公关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那么,经济法学在法律体系中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呢?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回答: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国内法学是相对于国际法学而言的。国际法学,是指研究国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国内法学的范畴。
第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的共同问题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因而是一门应用法学。当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论和理论价值。
第三,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的。边缘学科,是指研究对象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学科。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第四,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新兴学科是相对于传统学科而言的。传统学科,是指历史悠久的学科。新兴学科,是指新近兴起的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它问世的时间要晚得很多。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同时,它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
第五,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
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决定于该学科和其他学科学者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妥,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对。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如果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它的发展规律,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对于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助于明确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认可和修改完善哪些经济法律规范,应该采取哪些正确的立法对策,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律规范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日益提高,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由国家强力保证实施的;二是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三是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学的产生,是指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形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不少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进行了研究 ,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的开展,发表和出版了不少经济法论著,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以后,经济法学在德国、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以及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得到了发展。在外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陆续形成了一些经济法学说。有些学说还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法研究的成就和经济法学发展的水平。应该说,经济法学在国外的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是,发展的速度不快,存在的问题不少,特别是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
在中国,经济法学是在1979年以后,随着经济法制建设的加强,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工作的开展而产生的。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得晚,发展得快。大家知道,历史上新的正确的东西,在开始的时候常常得不到多数人承认,只能在斗争中曲折地发展。但是,新生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年轻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虽然遇到了种种阻力,但它却以任何原有法学学科无可比拟的速度向前发展着。实践表明,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学领域革命性变革的一个突出成就,是在中国创立一门独立的学科——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应该说,在中国不仅形成了多种经济法理论,而且已形成了若干经济法学说。这些学说具有中国特色,其 水平也并不比国外的经济法学说逊色。从总体上来说,无论发表和出版的经济法论著方面,还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中国正在、甚至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同时也必须看到,虽然在经济法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对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还远没有形成共识,许多经济法的重大实际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我们的任务是光荣而艰巨的。
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深入开展经济法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发展经济法学,完善经济法制,至关重要。
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研究经济法,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为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以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现象,运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和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和处理经济法问题。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在注意吸取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同时,必须强调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要创新,就要勇于开拓前进;同时,又要发扬严谨的治学精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能把改头换面的复旧称为“创新”,也不能把玩弄文字游戏叫做“创新”;应该说,只有创立了符合客观规律要求的新经验、新理论、新制度才是创新。
在经济法的研究中,还要注意正确运用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的方法、博弈分析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语义分析的方法。
(1)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研究
(2)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研究
(3) 产业法律制度研究
培养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熟悉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具有严谨科学学风和良好职业道德并具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实务能力的法学专门人才。毕业的研究生授予法学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