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31 22:18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颁发的、准许金融机构设立并经营金融业务的证书 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必须确属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符合各金融部门专业分工的要求;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金;有完备的章程。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经营许可证》;省级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省属地、市级及县级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银行备案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在金融机构撤销时,向原批报单位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停止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