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17 20:18
结售汇制度,这是外汇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有强制结售汇制度和意愿结售汇制度之分。
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所有的外汇必须卖给银行,所有的外汇支出向银行购买。
意愿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市场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
2008年,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保留外汇或者将外汇卖给银行。这意味着,强制结售汇制度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2009年以来,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汇管理部门大力开展法规清理,共宣布废止和失效400余个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强制结售汇的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失效或修订。强制结售汇政策法规均已失去效力,实践中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