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性原则

更新时间:2023-07-24 09:29

统一性原则,即中央与地方两级立法中的地方立法范畴,从属于中央立法,应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因此,统一性原则应当成为自治、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法制的统一是中国政体的特点。在现行中国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属于中

这在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及相关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本文拟从自治立法权的属性、自治法规的内容及其生效与监督程序三个方面分析制定自治法规应坚持统一性原则的法律规定,以便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统一性原则的法律精神,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自治法规提供参考。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从属于中央立法权当今世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较为普遍的有两种模式:一种为分权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地方行使或由地方与中央共同行使,在有的事项上以中央立法为主,在有的事项上则由中央保留给地方行使,中央的立法权一一列举出来,属中央专有,中央未列举的事项,地方可以自主立法。现行联邦制国家大多采用此制。如在美国,州的立法权之于联邦的立法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各州的立法权有相当一部分来自联邦的保留权力或默示权力。第二种为集权分权模式,即立法权主要由中央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地方可以根据中央授权行使立法权或在宪法中规定地方享有自治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要受制于中央的立法权。我国的立法模式即属于此类,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关系表现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是“源权”,地方立法权来源于中央,没有相对的独立性,须报批准或备案。中央通过宪法和法律将自己的一部分立法权赋予地方立法机关,以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同样源于中央的立法权,二者是从属关系。这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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