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07:31
在多式联运中由经营人对整个多式联运过程按单一规范负统一的责任,统一责任制是最符合多式联运特点的责任制度,由于其采取了一种法律规范,使得经营人和货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消除了由于各区段承运人相互推卸责任所带来的隐患。也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是隐蔽的还是明显的,是发生在海运区段,还是发生在内陆区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约定的限额赔偿。
统一责任制的优势在于货方和经营人事先可以预见到未来的货物损失赔偿的程度。在网状责任制下,货主有时难以查明适用某一区段的法律,自己能否得到赔偿以及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统一责任制弥补了这一缺陷,这种责任制有利于货方。不足之处在于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所承担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不同,有可能造成经营人赔偿损失后得不到实际承运人的补偿,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则较重;同时,由于约定经营人的承担责任可能比货方实际损失低,货方可能不如适用货损发生实际运输段的法律得到的赔偿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