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23:02
绥远都统,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初年仍沿用清末旧制,于绥远设绥远城将军,主要管理军政和蒙旗事务;民政方面属山西省兼辖。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七月六日公布《都统府官制》后,改绥远城将军为绥远都统,与热河、察哈尔相一致,兼管民政,并添设专管民政的道员。
绥远都统,民国时期绥远特别区域的地方长官。
民国年间,绥远都统频繁更换,每逢新任都统尚未接任视事之前,都统一职多由绥远道尹暂行兼理。
民国3年(公元1914年)7月6日,北洋政府公布《都统府官制》,划分和制定了特别行政区所辖区域及都统职责。有关职责如下:
第二条 都统统辖所部军队,管理该管区域内军政、民政事务。
第六条 都统掌所部军队之整旅计划,并该军区内征兵及调遣事务。
第七条 都统于所部军队,有督饬训练维持军纪之责。
第八条 都统于军政事务,承大总统之命,受陆军部之监督。
第九条 都统于军事之计划及命令,承大总统之命,受参谋本部之监督。
第十条 都统管辖所属区域内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等队,并受政府之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及司法行政暨其他特别官署之行政事务。
第十一条 都统与所辖道尹之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侵越权限时,得停止或撤消之。
第十二条 都统于管辖区域内有维持地方安宁之责,遇有特别事变,或经所辖道尹之详情,认为必要时,得使用兵力。因前项情事使用兵力时,应即呈报大总统,并通报陆军部及参谋本部。
第十三条 都统于所辖地方官吏,认为应付惩戒者,呈报大总统请付惩戒,并咨陈内务部。
第十四条 都统于所辖地方官吏,认为应给奖励者,呈报大总统请给奖励,并咨陈内务部。
第十五条 各道所属各县知事,由都统呈请大总统任免,并咨陈内务部。
第十六条 都统监督所属特别官属,各依该官制之规定及该主管部之委任行之。
第十七条 都统府置书记官3人,承都统之命,掌机要事务。
第十八条 都统府置参谋长1人,辅助都统参赞军务。
第十九条 都统府置参谋2人,承长官之命,辅助参谋长,分任军事之计划。
第二十条 都统府置副官2人,承长官之命,管理宣达事务。
第二十一条 都统府设军务处,置处长1人,以参谋长兼之,承都统之命,掌军务处事务。
第二十二条 都统府设总务处,置处长1人,以书记官1人兼之,承都统之命,掌总务处事务。
第二十三条 都统得委任军官,并自辟掾属,佐理军务处及总务处事务,其职掌员额,由都统自定之,仍呈报大总统,并分别咨陈陆军部或内务部叙等注册。
都统对所辖区域内有维持地方安宁之责,如遇有特别事变或经道尹之详请,认为必要时有权使用兵力,但使用兵力时须呈报大总统并通报陆军部和参谋本部。
民国3年(公元1914年)8月,绥远都统受特别委任监督全区财政事务,同年9月又受特别委任监督全区司法行政事务。民国4年(公元1915年)5月,中华民国大总统令准设立绥远垦务总局,掌理全属一切垦务事宜,以都统署为监督机关,都统为督办。原督办蒙旗垦务公所予以裁撤,其职能为督办办事处和绥远垦务总局所替代。
民国15年(公元1926年)8月,晋军联合奉军打败国民军接管了绥远政权,阎锡山将晋军改为晋绥军,表示晋绥一家。此后,绥远特别区的政务、军务等诸般事务均听命于山西督军署,而在此之前,绥远特别区一直归中华民国政府管辖。
民国17年(公元1928年)9月,绥远特别区都统署奉令改为绥远临时区政府,绥远都统改称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