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6 15:49
维”通“为”,“止”即住所,意思是说:都邑周边千里远,都是商民居住地。出自于《诗经·玄鸟》。
《诗经·玄鸟》,原文是“邦畿千里,维民所止”。“
民间盛传清雍正四年(1726年),江西乡试主考查嗣庭引用《诗经》中“维民所止”为考题,被人诬告为“雍正去头”,引怒龙颜罪获戮尸,满门抄斩,家族被株连者达几十人。近三百年来,这则文字狱故事在民间广为流布。其时,称摘引他人文句检举诬告者为“文伥”。伥者,助虎为恶之鬼也。民间又传此案伥者乃浙江官员李卫。据说他与查嗣庭早有一段疙瘩,原来查嗣庭有一美貌才女,李卫前往求婚,遭到拒绝,故而寻机构陷报复。
查嗣庭原为内阁学士、礼部侍郎,是年因雍正认为“江西大省,人文颇盛,须得大员以典试事”,于是指派查嗣庭出为江西学政,主持江西乡试。在民间故事中,多疑的雍正接到举报后,也觉得查氏有可能心怀不满,故意出这样的考题。但他并未就此动手,因为仅凭四字定罪,恐怕人心不服。于是,便密令搜查其宅,翻出查氏两日记,从中找出两条“罪证”,这才正式开刀。
日记中的一条罪证是为《南山集》作者戴名世喊冤。戴名世乃进士、翰林,他在《南山集》中记载了南明诸王的一些史实,又用了南明永历年号,结果被人告发,以“大逆”罪处死,孤儿幼女发配为奴,还牵连被诛300余人。查嗣庭在日记中认为《南山集》所记只是一些客观史料,并无大逆不道之处,牵连被诛这么多人实在过分。这样,便犯下“同情逆臣”之罪。另一条罪证是写其时热河水灾,淹死官民人等800余口,属于暴露阴暗面。日记二罪佐以“维民所止”,总算可名正言顺地喝问查氏之罪,天下众人之口也就被堵上了。
然据文史研究者苏虹《“维民所止”试题冤案内幕》披露,查嗣庭所出四题为:首题“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次题来自《易经》的“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见矣”;三题也来自《易经》“其旨远,其辞文”;四题出自《诗经》“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雍正是以想当然之法推此及彼前后联系,认定查嗣庭“心怀怨望”而“大肆讪谤”。原来雍正的心病来源于雍正三年(1725年)的汪景祺文稿案。举人汪景祺在《历代年号论》中说“‘正’字有一止之象”,如金代海陵王的“正隆”、金哀宗的“正大”、元顺帝的“至正”、明英宗的“正统”、明武宗的“正德”,年号中带有“正”字的这几位皇帝,都没有得享延祚。因此,汪景祺认为这些带“正”字的年号“皆非吉兆”。雍正认为汪景祺纯属“咒诅之语”,他举例反诘:“汉之元鼎、元封,唐之开元、贞元”莫非“‘元’字有一‘兀’之象乎”?雍正再举例:“汉世祖以建武纪元,明太祖以洪武纪元,武字即有‘止’字,难道可云‘二止’乎?”因此,汪景祺的《历代年号论》文稿,分明是攻击他的年号,咒诅他逃不出“一止之象”。汪景祺胆敢发此“悖逆之语”,自然免不掉被戮之厄。查嗣庭试题中先有“正”,后有“止”字,与汪景祺的“一止之象”用意完全相同,而且第三题中还有“其旨远,其辞文”,分明是叫人产生言此及彼的联想。再则首题“君子不以言举人,不以人废言”,雍正也认为“尧舜之世,敷奏以言,取人之道,不外乎此。况现在以制取士,非以言举人乎”?“显与国家取士之道大相悖谬”。如此这般,雍正断定查嗣庭“逆天负主,讥刺咒诅,大干法纪”。查氏9月26日被革职拿问,依大逆罪本应凌迟处死,查氏因病死监中,故“戮尸枭众”,所有财产查没入官,亲戚16岁以上男丁皆斩,15岁以下及女性皆流放三千里之外。(参见林白、朱梅苏《科举史话》附录二:《关于“维民所止”试题冤案真相》)
而所谓“维民所止”,想必是当时士子悲愤之余,索性虚拟出一道“维民所止”的试题,更加简练,一目了然。此语一出,八方响应,认为比初始事实更直接更生动,也更强烈更典型。相沿既久,弄假成真,反倒掩盖了最初的史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