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

更新时间:2023-06-09 14:28

维稳即维护社会稳定,是为了维持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做出的一项措施。

概况

维稳即维护社会稳定,是在我国国情基础上为了维持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做出的一项措施。维稳从来都不是目的,只是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手段,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讲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

方法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内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维持稳定就显得格外重要。

是把握大局、统筹兼顾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以改革发展促进和谐稳定,以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发展。

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把维护稳定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第一责任,作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任务,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源头预防、综合治理

围绕产生不稳定因素的深层次原因,从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科学民主决策、公正廉洁执法、密切干群关系等方面加强源头预防,综合运用方法措施,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是掌握政策、依法办事

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

专群结合、依靠群众

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在维护稳定中的骨干作用,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重心下移、固本强基

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改进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决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维护稳定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到矛盾问题多的地方,深入到困难群众中,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做好群众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新思路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

维稳支出

“预算报告”显示,“公共安全”2012年预算数是7017.63亿元,比2011年执行数增长11.5%。而排在上一位的“国防”2012年预算数是6702.74亿元。据此,境外媒体报道将“公共安全支出”视为“维稳费”,宣传2012年中国维稳费超过军费预算。财政部有关人士出面驳斥了“公共安全支出”等同“维稳费”之说,同时告诉公众,除美国、法国以外,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公共安全支出,都超过军费开支。

根据“预算报告”的名词解释,2012年“公共安全支出”的内容包括,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稳步提高地方政法经费补助水平,支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化解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能力。加强基层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促进保障食品安全。根本没有“维稳”这两个字眼。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反恐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则将“公共安全支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预防和应对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自然灾害的经费,另一类是预防和应对对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各种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经费。李伟表示,所谓“维稳开支”只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

措施

加强领导

落实综治和平安建设责任。根据机关人员变动,及时调整领导小组,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严格落实综治平安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面展开综治工作。

切实工作

提高机关治安防控能力。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信访工作制度,继续组织开展好“大接访活动”,实行领导干部轮流座班接访,及时做好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接访日的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接访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组织开展下访活动,深入挂钩镇和信访重点地区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化解不稳定因素及潜在的矛盾和纠纷。认真分析排查调处本局、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制定处置突发性事件预案。加强内部防范工作,按照“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人”的要求,认真落实守楼护院,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治安防范意识。认真落实好每天的值班人员,坚持做到 24小时值班,同时,建立与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网络。

强化工作

全力压降事故保平安。安全生产与平安建设工作紧密相连,只有切实压降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好职工的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相关文件

2014年9日,乌鲁木齐公布维稳奖励办法,办法规定,为充分发挥各族群众在乌鲁木齐反恐维稳斗争中的积极性和重要作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工作体系,特制定奖励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协助、参与防范打击和处置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内容主要包括举报以下情形线索的:

(一)组织、领导、参加暴力恐怖组织,策划、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二)为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资金、作案工具、场所、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包庇、窝藏涉恐涉暴人员; (三)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等物品;(四)教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暴力恐怖袭击方法;(五)制作、经营、传播、私藏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宣传品;(六)制作、销售遮面罩袍等具有宗教极端标识的服饰和物品;(七)组织、运送、协助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八)其他涉嫌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各族群众发现或知悉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二)登录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官方网站(www.wlsga.gov.cn)举报;(三)前往乌鲁木齐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所属政法委(综治办)、公安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社区(村)等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四)直接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五)通过邮递信件、发送短信、微博留言、微信参与等形式举报;(六)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或方式举报。

第四条 对举报下列情形线索的,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正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进行阻止、制服、扭送公安机关,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给予20万至100万元奖励;(二)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且能根据线索直接破获或预防重大暴力恐怖犯罪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0万至50万元奖励;(三)对提供暴力恐怖犯罪线索,为破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发挥重要作用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5万至20万元奖励;(四)对参与协助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封堵、拦截、围捕、抓获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的,根据其表现和发挥作用,给予1万至20万元奖励;(五)对提供包庇、窝藏、帮助涉恐涉暴人员;非法制造、经营、运输、邮寄、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非法教授、传播制枪制爆技术和暴力恐怖袭击方法;组织、运送、协助涉恐涉暴人员偷越国(边)境等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万至10万元奖励;(六)对提供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网上非法煽动,非法制作、销售遮面罩袍等带有暴力恐怖或宗教极端标识的服饰、物品等线索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给予1000元至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六条 关于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的审定方法:

(一)由具体查证举报线索或侦办涉恐涉暴案件的公安机关负责确定应受奖励人,并根据应受奖励人发挥的作用和举报线索的价值,及时提出评定意见;再由市、区(县)部门分别按照奖励等级进行审核、认定并发放奖金;(二)原则上等级评定、审核和奖励每季度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奖励。(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即时予以审核、认定和奖励;第七条 由各区(县)审核、认定的奖励事项,各区(县)相关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三日内报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备案。

第八条 举报暴力恐怖犯罪线索奖金的领取方式:

(一)对符合奖励标准的,由认定单位通知受奖励人领取奖金;(二)受奖励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当面领取奖金,也可以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等形式领取奖金;(三)受奖励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

第九条 举报线索的受理、侦办单位及奖励审核、认定部门要加强对举报信息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身份信息的监管,确定专人管理。严格为举报人和受奖励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情况和受奖励人及其亲属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提供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应立即组织力量查证、侦办,对不积极查证、侦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举报中捏造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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