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动力论

更新时间:2022-08-25 15:26

这种观点认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是受其思想意识支配的,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是其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人们的犯罪意识则是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这种观点还认为,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必须通过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行为发生影响。如果没有个体主观能动性的作用,即使所在环境中存在大量的诱发、刺激犯罪的社会因素,仍不会使个体发生犯罪行为。个体内在因素大体可分为内驱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体系出现缺陷,不能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和冲动的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关于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性理论,以及研究者于1984年6月至1985年7月在全国六省市运用分层等量整群抽样法对5350青少年在押犯进行问卷调查,逐步形成了青少年个体犯罪原因的综合动力论。

该理论认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人们的思想意识支配的,犯罪本人的主观因素则是他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而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结底又是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个体犯罪意识结构由九种因素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奢欲和恶习,对挫折的态度,对能力与条件的认识,作案意识,道德观和义务感,意志力和自制力,侥幸心理,精神异常,这一结构是一个有层次的、因素间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其中人生观与世界观,奢欲和恶习是结构的核心,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影响支配一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主观结构。影响个体犯罪意识产生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微观社会环境,也是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结合体,既包括个人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又包括交友、家庭、邻里状况;既包括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的物质条件、管理状况,也包括文化、思想、意识等精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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