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县

更新时间:2022-10-24 23:44

绿色能源县是指在县域能源开发利用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达到较高比重,能源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生活能源基本实现清洁化和优质化,并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资源,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建设进展

绿色能源县建设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新农村建设重点工程之一,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建设绿色能源县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农村能源产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等措施,为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现代化的绿色能源、清洁能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要与沼气利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太阳能利用相结合,要求到2010年全国建成5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到2020年绿色能源县普及到500个。

2009年12月国家能源局发文要求各省(区、市)报送绿色能源县的推荐申报材料。文件明确了绿色能源县的指导思想、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以及评价指标。经各省区市推荐和专家评审,2010年10月28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础较好、成绩突出、发展目标明确、管理体制健全的北京市延庆县、江苏省如东县等108个县(市)授予了“国家首批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保障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顺利进行,2011年4月6日财政部能源局农业部发布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113号)。文件规定了中央财政示范补助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级统筹、绩效挂钩”的原则管理,示范补助资金支持的范围、用途和条件,以及补助的方式、监管和考核方法。

为做好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明确建设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农村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1年5月26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对示范县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做了详细规定。

为了推进项目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2011年7月6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农业部又发布了“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优先从《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和技术服务企业推荐目录》中选择关键设备供应企业。示范县建设应遵循“技术先进、工艺可行、设备可靠、优化集成”的方针,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方案和建设模式,确保项目整体功能的实现。

2011年6月,三部委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84个示范县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第一批有26个县通过了评审。对剩余的示范县实施方案,三部委将会继续组织评审。中央财政对每个通过评审的绿色能源县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500万元。按照2015年建成20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的目标,补贴总额将近50亿元。对示范县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沼气集中供气工程、生物质气化工程、生物质成型燃料工程的基础设施和关键设备以及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我国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将建成200个绿色能源县。

政策文件

2009-12-10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荐绿色能源县的通知

2010-10-28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授予北京市延庆县和江苏省如东县等108个县(市)国家绿色能源示范县称号的通知

2011-04-06 财政部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05-26 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

2011-07-06 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技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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