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权

更新时间:2024-06-14 13:02

缔约权是缔约的代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力。

缔结条约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缔约权则是从国家主权引伸出来的基本权利之一,每个国家都有权同其他国家缔结条约。

一个国家的缔约权由哪个国家机关行使由各国国内法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缔约程序法的规定,我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批准和废除条约的权利由国家主席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管理条约具体事务的权利由外交部行使,外交部管理缔结条约工作的具体部门是外交部条约法律司

国务院对缔约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对条约的起草、谈判、全权代表的委派、签署、生效、修改、延长、终止等的审核程序来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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