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1 17:49
编甲,清雍正七年(1729)令四川各州县于境内有井灶者,按灶户编为盐保甲,谓之编甲。
其制以十家为甲,立甲长,责其逐户细查各井灶日产盐斤数目,按日报官,如有隐匿,从重治罪,其余九家连坐。道光十七年(1837)编联保甲,十井为一牌,立一牌头,十牌为一甲,立一甲长,令其互相稽查。光绪三年(1877)行官运之制,复于富荣两厂设十户为一盐牌,五十户一灶首,百户一盐甲。意在稽查井灶,杜绝私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