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3-28 05:58
缺陷产品(Defective Product;Flaw product )。
有的消费者认为,“潜在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应属缺陷范畴。
目前国外有关法律和文献中,对于该概念的内涵还没有同一的表述。从有关资料来看,国际上对“缺陷”内涵的基本界定可以回纳为: (a) 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或正常使用条件和环境下;
(b) 产品可以预见的误用过程中或可以预见的误用条件和环境下;这样的两种情形中产品所存在的对于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不公道危险。
我国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基本内涵的界定,与上述对国际上有关缺陷的界定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