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16 10:33
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是指罐车运输食用油与非食用油混用的行业乱象。
煤制油,是一种由煤炭加工而来的化工液体,如液蜡、白油等。有罐车司机向新京报记者透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罐车一般分为危化品罐车和普货罐车,危化品罐车运输的一般是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的液体,而普货罐车顾名思义就是运输危化品以外的普通液体。
2014年开始实施的《GB/T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或容器运输。还提到,装入油脂之前,应认真检查运输容器是否为专用容器以及容器是否清洁、干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定处罚。
2024年5月份,新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长时间的追踪调查,发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为了节省开支,不少罐车在换货运输过程中不清洗罐体,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不按规定去检查罐体是否洁净,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
2024年5月16日,一辆车牌号为冀E**65Z的罐车从宁东煤制油厂区出发,两天之后到达了一千多公里外的河北省秦皇岛市。这辆罐车开进郊区的一处小院,一个多小时后开了出来。
2024年5月20日下午,这辆罐车重新发动,在傍晚时分行驶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开进了一家粮油公司所属的停车场,据门卫介绍,该停车场隶属于汇福粮油集团,在这里停放的罐车都是准备进厂运输食用油的。第二天上午十点,这辆罐车顺利驶入了汇福粮油集团的生产厂区。直到此时,自从卸完煤制油后这辆罐车都没有去洗罐。一个小时后,这辆罐车满载货物从厂区驶出。厂区门卫留存的运输单据显示,这辆罐车进厂装载的货物是一级豆油,货物净重为31.86吨。
2024年5月24日,在天津滨海新区的一处停车场内,一辆车牌号为冀E**76W的罐车,也在等待运输食用油。等待间隙,记者从罐车司机口中得知,这辆罐车同样刚从宁夏运送煤制油到河北,前一天在石家庄将煤制油卸货后,连夜从石家庄赶到天津。司机透露,自从卸完煤制油后,这辆罐车也未洗罐,对于是否会担心被食用油厂家拒之门外,这名司机并不在意。当天下午,新京报记者看到这辆罐车驶入了一家名为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的厂区。厂区保安介绍,包括这辆罐车在内,进厂装载的都是大豆油。由于距离不远,记者在厂区外能清晰看到罐车装油的全过程,自始至终这辆罐车没有遇到任何阻碍,也没有人检查罐体内干净与否。大约四十分钟后,这辆罐车就装满了油,出厂区的地磅显示,这辆罐车装了35吨大豆油。这意味着,这辆刚刚卸完煤制油的罐车,在并未洗罐的情况下,也顺利装上了食用油。
2024年7月9日,视频博主@高剑犁发布视频称,他查询了这辆涉事车的行车轨迹发现,最近半年,这辆罐车只跑过一次天津,平时跑的线路是南北线,北端是银川,南端是广东,最固定的装车点是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在银川宁东镇的物流中心,其他装卸点都不太固定。南都·湾财社记者查询具有货车定位功能的APP发现,涉事货车近半年的行车轨迹确实包含金龙鱼在陕西咸阳的园区。
2024年7月10日,浙江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经核查,10日上午9时许,一辆印有“食用油专用”的浙D牌照油罐车进入浙江日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卸完油后驶离。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匀染剂、精炼剂等纺织助剂的企业,采购大豆油用于纺织助剂的生产。
中国在食用油运输方面,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一部推荐性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其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由于是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这意味着对厂家约束力有限。
一名罐车司机告诉记者,罐车一般分为危化品罐车和普货罐车,危化品罐车运输的一般是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的液体,而普货罐车顾名思义就是运输危化品以外的普通液体,“煤制油产品,比如像液蜡、白油这些,它们明火点不着(白油使用专用灶具气化后可燃烧),不属于危化品,普货罐车就能运。”
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一名销售经理表示,原则上运输食用油需要专用罐车,但随后他补充说,罐体只要有“食用油专用”字样就行。“其实我们也不验罐,是不是食用油专用罐车我们也没办法去分辨。”他强调,销售食用油的合同里约定的都是买家自提,罐车也是由买家雇来,食用油装上车之后,其品质他们不负责。
2024年7月6日,中储粮集团公开发文表示,该集团公司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该集团要求直属企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及中储粮集团《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严格排查出入库等环节使用的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运输承运单位运输工具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是否规范。中储粮集团称,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承运车辆,立即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对发现的重大问题,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直属企业及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的,从严从快严肃处理。
2024年7月8日,汇福粮油公开座机电话接线人员表示,企业目前进行了自查,具体更权威的结果要等相关政府部门通知。
2024年7月8日,汇福粮油集团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公司正在等官方通报。该工作人员称,这个油罐车不是他们单位的油罐车,涉及他们公司‘汇福’品牌的油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
2024年7月,“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其中,涉事公司之一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回应称,公司没有罐装车,报道涉及的罐车是“客户自备”,从汇福粮油拉走相关食用油。至于相关合作客户,公司会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调查结果再去商议后续是否还合作。
2024年7月9日,汇福粮油集团散装食用大豆油的收货方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表示,从网上关注到相关报道了,正在进行公司内部询问。公司做大宗商品贸易,涉及比较多,需要再调查。对于购置大豆油是食用还是工业用,河北物流集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表示尚不清楚。
2024年7月9日晚,北京学校基地直供公告称,汇福粮油的销售客户名单中包含该平台供应企业北京世纪悦福,而据企查查信息显示,北京世纪悦福食品有限公司曾中标华北科技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大学等多所高校粮油项目。10日,北京世纪悦福回应称:公司采购相关油品使用的是自己的运输车辆,且目前尚未向北京大学供货。
据相关媒体消息,有网民根据新京报曝光的罐车车牌号冀E5476W,调查了该罐车半年内的行踪轨迹,查到该罐车在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车食用油后,于2024年5月27日开进了勉县新力油脂的厂区。
2024年7月9日,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公司作为受害方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涉事的大豆油已于2024年7月3日由汉中市、县相关部门调查清楚后现场封存于公司储油罐内,等待中储粮公司召回处理,该批次大豆油没有灌装生产流向市场。对于恶意抹黑公司形象以及其它产品的行为,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查处。
2024年7月,据中粮集团方面消息,针对媒体报道中提及的煤制油罐车运行轨迹一事,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7月9日晚到中粮东莞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专项检查,详细调查内容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信息为准。
2024年7月8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分别致电道道全和西王食品询问是否存在混装的现象。道道全相关人士表示,岳阳工厂是一体化生产,不存在运输问题。重庆工厂不具备压榨产能,豆油通过长江航运的专用船只运到重庆进行包装,上述船只专用于运输食用油。西王食品表示公司玉米胚芽油包装油占比较大,从原料胚芽到油脂制取到成品油生产、灌装、包装一体化生产;包装油的销售主要通过厢式货车运输,不使用油罐车运输;散装油在公司业务占比较小,使用专用的食用油油罐车进行运输,公司明确规定运输散装食用油使用专用车辆,不得使用非食用油罐车或容器运输,不存在混装情况。
2024年7月8日,京粮控股在互动易平台表示,不存在运完煤制油再装运食用油的情况。
2024年7月9日,鲁花集团发文回应了该公司的食用油运输管控情况。其声明称:鲁花集团始终坚守“绝不让消费者食用一滴不利于健康的油”的庄严承诺,秉持“质量问题零容忍”的原则,实施“严控前端、监督过程、全程追溯”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策略,对包括运输环节在内的全链条进行严苛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2024年7月9日,华尔泰在互动平台表示,公司暂无油罐车清洗服务。
2024年7月9日,针对“油罐车运输乱象”事件,金龙鱼工作人员回应表示,工厂的食用油都是在自己工厂进行桶装之后再运输的,公司对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食用油运输的相关规定。集团旗下各工厂都是遵循管理制度,不会使用别家的油罐车,食用油的运输工具必须按照《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要求,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024年7月9日,有博主发布视频称,根据行车轨迹,核查涉事车辆曾送过货的食用油企业,发现涉事车辆“6月4日在陕西咸阳咸兴路的金龙鱼工厂卸货”。对此,金龙鱼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已关注到相关信息,待核查后反馈。”
2024年7月9日,益海嘉里金龙鱼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关注到近期出现散装食用油运输安全问题的报道后,集团内组织了全面自查,自查结果显示:集团各企业在散装食用油安全运输中充分履行了监管责任,运输车辆都进行了严格的查验、检验手续。声明中表示,公司对食品安全有规范及完备的管理体系,对于散装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散装食用油运输的相关规定,制定了集团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2024年7月10日,金龙鱼方面对自媒体发布报道中货车轨迹一事作出回应。金龙鱼表示,该车曾在集团旗下武汉、陕西工厂卸货,就此特别说明如下:1、涉武汉工厂行程为该车注册后第一次运输,即装运时为新车状态;2、涉陕西工厂行程,装运前,装载工厂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核验了其罐身的食用油标识及前载的书面盖章证明件,并进行了清罐、验罐,检验合格后方进行了油料装载,施铅封后发运;3、油品到厂后,收货工厂验证铅封,并进行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质量各指标检测,产品品质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4、从装车到卸车,形成了完整闭环,产品指标完全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充分履行了监管责任。
2024年7月10日,长寿花食品公司发布声明称,长寿花在各个环节严控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不存在此类问题。声明表示,公司产业链齐全,自己具备压榨、精炼、灌装生产基地,所销售出厂产品主要为包装油产品。对于公司基地间的原料油运输通过水路专用船只集装箱液袋运输,并自备专用食用油运输车辆,严格散装油必须使用食用油专用罐,严格进行逐车查验,全程追溯,对查验、清罐、铅封、检测、过程追溯记录等全流程实施严苛的防控措施。
2024年7月,从河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获悉,针对汇福粮油集团卷入油罐车运输乱象一事,相关部门已完成调查,并已将调查结果报给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第一财经记者回应称,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由三河市政府正在调查中,后者会公布最终调查结果。
2024年7月9日上午,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宣传与应急处回应凤凰网称,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近期会向社会通报。
2024年7月9日,三河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事正在调查。
2024年7月9日,河北省市监局工作人员回应中国新闻周刊,已经介入调查。
2024年7月9日下午,廊坊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士向媒体表示,该事件已经在处理,且已经提级管理,具体可以询问河北省委宣传部。
2024年7月9日,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高度重视,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食用油罐车运输环节有关问题。对于违法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开展食用油风险隐患专项排查。调查处置结果将及时公布。
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四地开展联合调查,追查涉事产品流向,核查涉事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分析问题原因,理清各方责任。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链条清理排查,从各地清查情况看,截至2024年8月25日,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一、违法事实
涉事罐车冀E5476W相关违法违规事实。5月22日11时,司机要某某驾驶涉事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 2#),5月23日16时到达河北石家庄晋州市华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全部货品。5月23日21时到达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休息,5月24日16时从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5月24日21时到达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休息,5月25日21时到达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休息,5月26日17时到达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休息,5月27日7时到达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油品35.91吨。经查,7月3日,涉事车辆(登记在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实际车主高某群为掩盖问题,指使其三哥高某修伙同河北邢台金谷仓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找到河北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开具5月23日罐车清洗虚假票据(500元)。
涉事罐车冀E6365Z相关违法违规事实。5月16日17时,司机张某某驾驶涉事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 1#),5月18日16时到达河北省秦皇岛衡杉科技有限公司,卸载全部货品。5月19日19时到达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等待配货,5月20日19时到达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等待装车,5月21日11时从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5月22日12时到达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卸载油品31.86吨。司机张某某称5月20日已做清罐处理,经公安机关现场核查,当时涉事罐车轨迹所在地周边没有符合专业要求的洗车店和移动清洗车。
二、流向追查
涉事罐车冀E5476W所运35.91吨油品,用于饲料加工11吨,其余24.91吨未售出,已全部封存。
涉事罐车冀E6365Z所运31.86吨油品,已封存2.48吨;剩余29.38吨被分装销售,其中5月22日分装8.5升规格580桶4.5吨、17升规格180桶2.79吨,5月28日分装8.5升规格280桶2.17吨、17升规格310桶4.81吨,6月10日分装8.5升规格490桶3.8吨、17升规格729桶11.31吨,总计8.5升规格1350桶10.47吨、17升规格1219桶18.91吨。已销售但未被使用的7.78吨已全部追回并封存,已被使用的21.6吨流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未流向其他地区。
三、责任认定
我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有明确规定,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运输食品应使用专用运输工具;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运输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的车、船等运输工具、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但一些企业和个人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性质极其恶劣,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
联合调查组认定,
涉事地区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
依法对涉事7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涉事地区河北邢台是问题罐车所在地,对罐车运输失管失察,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有领导责任,相关监管部门人员负有责任,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调查过程中地方发现的公职人员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
下一步国务院食安办按照全面清查、举一反三、打建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会同国家粮食和储备局、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持续深入开展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用植物油运输专车专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处重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确保食用植物油安全。欢迎来自媒体记者、人民群众等各种方式的社会监督。
2024年7月8日下午,有网友发现中储粮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淘宝旗舰店系列食用油如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橄榄油、芝麻油等均已下架。客服回应称,仓库最近休息,过一阵会重新上架。当问及金鼎下架食用油是否与近期中储粮罐车运输油罐混用事件有关,客服称具体原因不清楚。
2024年7月,有中储粮的客户表示,已经收到了中储粮方面的通知,要求对运输车辆核查前三次装载的来源,特别是油品的装载记录等。
2024年7月,中储粮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的淘宝和京东旗舰店已下架相关产品。
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对人体有何危害?行业有何规范标准?对此,食品安全博士、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介绍,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刘少伟指出,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油应使用专业车辆,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而没有强制性标准,一些企业可能就不重视,对此应加强监管。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前提下,经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后,相关行为人和涉事单位都有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其目前并没有见过针煤油慢性中毒的病例或数据,但长期摄入煤油中所含烃类物质,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多种危害的可能性。肖怡表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中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法律专家指出,依据《食品安全法》,食用油不得使用未经彻底清洗的罐车运输,这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在此案例中,运输企业因直接导致食品污染,需承担首要责任。该法详细规定了食品储存、运输工具必须安全、清洁,防止污染,并对食品与有害物质的共存运输明令禁止。此外,《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也强调了运输食用油应使用专用交通工具。
罗翔律师谈到媒体报道的“罐车直接装上食用油”事件,称希望通过此案,将食用油运输使用专业车辆从推荐标准变为强制标准。罗翔呼吁事件相关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仅维护法律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捍卫人的尊严。
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居然已经是较长时间以来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这说明我们的“食品安全大于天”还只是一种愿景。容量动辄大几十吨的罐车,残留个几十斤化工液体很正常。但混装食用液体后,这就不是一般的食品事故,形同投毒。这种混装行为不仅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公然挑衅,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极端漠视。要说《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运输没有规范也不符合现实,运输管得严、销售环节管得严,食用油没问题,运输车辆本身也没有问题,但到了衔接的关键节点则出现没人管、不愿管的真空,造成食用油进了消费者嘴里,就是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这说明法律手段尚有空子可以钻。据悉,食用油运输方面迄今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只有推荐性的某项规范当中提到运输散装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车辆,约束率相当有限。能否多部门协同以及技术手段此刻能否补足短板,成为很多外行人的疑问,亟须行业内专家给予解惑。(央视网 评)
卸下煤制油,不清洗就装食用大豆油,这个细节触目惊心。事情正如相关媒体报道的那样吗?相关部门应快速介入,全面调查。如果属实,则依法严惩,绝不能让相关责任人脚底板抹油——溜之大吉。可以确定,煤制油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一旦混入大豆油被人食用,后果不堪设想。更可怕的是,“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行业里公开的秘密。”该严格清洗,为何不清洗?答案是节省开支。据介绍,清洗一次需要花费数百元。问题是,这个环节不能省略,该有的成本不能压缩,你们倒是省事了,公众的健康却受损了。从这个角度看,罐车混用事件中,无论涉事司机还是车队老板,以及罐车所在的公司都该承担责任。需追问的是,问题罐车为何能够顺利运送食用油?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容不得半点含糊。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关系我国14亿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抓得紧而又紧,必须把工作做细做实。(人民网 评)
此次引发关注的罐车运输油罐混用问题,就是在运输环节上没有做好监管把关工作。从报道看,涉事企业在运输食用油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做到“专车专运”,且在罐车运完化工液体后,连最基本的清洗工作都糊弄了事,有的甚至没有清洗。对这样的问题,相关企业在检查层面并没有用心,因而导致这样的恶劣情况成了“行业里公开的秘密”。这显然要求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持续优化安全管理机制,以更好落实食品企业的安全责任,尤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常态化落实工作。接下来,除了食品安全监管要拿出“硬杠杠”、严格落实相关措施外,涉事企业也要举一反三,把食品安全工作始终放在重要位置,主动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新京报 评)
有罐车司机透露,食品类液体和化工液体运输混用且不清洗,“已是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如若所言,置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何地?置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于何地!彻查问题、彻底整改,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举一反三、做好预防把关,才有可能弥合乱象造成的“信任缺口”。依法依规严惩越法律红线者,让食品安全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人民日报 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媒体曝光一些运输罐车运完煤制油后未清洗直接混运食用油,很快刺痛了公众的神经。“我吃的油安全吗?”“监管机制失灵了吗?”互联网上质疑不断。食品安全不容有任何闪失,“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威胁民众健康,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成立调查组彻查此事,是对民众关切的积极回应。联合调查组集中多个部门力量彻查,相信无论是“问题油”流向了哪里,还是食用油运输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都会水落石出。而“依法严惩、绝不姑息”的态度,更传递出对食品安全问题严肃问责的信号。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绝对不容触碰的高压线。这一次,媒体的报道有效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国务院食安办回应及时有力。从长远来看,必须严格落实“四个最严”,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惩处和问责,用系统性补漏和制度性保障来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新华每日电讯 评)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但对食品安全问题绝对“零容忍”,切实践行“人民至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我们党坚定不移、一以贯之的执政理念与追求。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要始终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此次对“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的严厉查处,再次传递出强烈信号:食品安全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不容任何人突破!那些在食品安全上泯灭良心、逾越底线、公然违法的个人、经营者和企业,终将付出代价。(人民日报 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