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

更新时间:2024-05-24 11:02

团购即为一个团队向商家采购,国际通称B2T(Business To Team),是继B2B,B2C,C2C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所谓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组织成团,以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这种电子商务模式需要将消费者聚合才能形成交易,所以需要有即时通讯(Instant Messaging)和社交网络(SNS)作支持。

前景

所谓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组织成团,以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其根本特征就在于借助互联网的凝聚力量来聚集资金,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取得价格上的优惠。随着全球服务业和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融合,网络团购行业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

2010年,国内网络团购行业整体呈现爆发增长趋势。国内团购网站数量从2010年3月份开始,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10年11月底,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团购网站总数已达1664家(含各地分站和团购频道),其中团购企业总数已达589家(不含各地分站),获得ICP经营许可证的网站为377家,经工信部备案的网站为892家。市场交易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国内网络团购累计交易规模达88.6亿元,预计2011年全国网络团购市场交易规模将猛增至240亿元左右。

团购市场地域化特征明显。截至2010年8月底,全国范围内按网络团购企业数量分,最热门城市依次为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杭州、成都、武汉、南京、天津、西安、长沙、重庆、沈阳等,其中主要一线城市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从产品来看,休闲娱乐、食品餐饮两类最受欢迎,占了团购分类的半壁江山;精品网购的份额占8.9%,实物类面向全国性的产品占优势。

由于资本浪潮的一次次掀起,网络团购市场空间的诱人利润,致使入行者不断暴增,整体行业势态已呈“非理性”介入与扩张局面。当前团购市场主要有四股力量实力较为强劲:第一股力量是平台;;第二股力量是独立团购网站;第三股力量是媒体,门户网站及其线下的传统媒体均较有竞争力。团购行业差异化不大,导致行业竞争极为激烈,通过行业自身的优胜劣汰,未来竞争格局将逐步分明,随着行业龙头企业的脱颖而出,行业标准的建立也水到渠成。但作为新兴行业,仍期待相关部门事宜地出台有力的措施规范与推动市场的良性发展。全球团购市场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各大团购网站暂时还在全球扩张攻城略地的计划当中,随着团购网站客户管理和服务功能的不断完善,未来团购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介绍

特征

冲击波”——市场这样形容团购从网络向实体蔓延,并给国内既有商业模式造成的影响。有人将这种现象归功于“团购+网购”的种种“先天优势”;然而,在更多商业人士和消费者看来,传统商业模式的种种弊端长期以来难以改善,才是造成团购热潮“延伸”的根本原因。与传统的团购相比,网络团购有以下特征:

成交数量限制:团购交易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购买数量需达到最低数量;由于生产、配送等方面的问题,通常团购活动也会设置数量上限。

价格折扣高:团购交易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集体购买,获得较高的价格折扣。

时间限制:团购交易属于阶段性的商业促销活动,不是商家持续性策略,因此一般团购活动都会有时间周期。

小额支付:目前国内网络团购交易涉及的金额,多是小额支付。

商品毛利高:团购活动本身属于促销行为,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的重复消费,因为商品生产的边际成本低或毛利水平高,才能支持低折扣销售

流程

1、顾客从各个卖场或其它渠道了解自己想要购买的商品品牌、型号及对应的市场最低价格。

2、顾客提交团购意向订单,或者电话咨询团购在线客服人员,了解对应商品的团购价格,确定是否参与团购。

3、确定团购后,交纳订金(订金可自行到团购在线网站交纳或通知团购在线客服人员上门收取,现场团购则会将订金直接交给供货商家),顾客获得注明团购优惠政策的团购订单。

4、顾客凭团购订单到指定销售点办理提货手续,或者直接电话通知商家送货。

5、顾客验货付款,索要相关票据、质保书等,完成团购。

发展概况

发展

尽管网络团购的出现只有短短两年多的时间,却已经成为在网民中流行的一种新消费方式。网络的普及让团购成为了很多中国人参与的消费革命。据了解,网络团购的主力军是年龄25岁到35岁的年轻群体,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十分普遍,已经蔓延到全国各大城市,成为众多消费者追求的一种现代、时尚的购物方式。

如今网上购物已经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跨地域的消费者开始有组织地组成团体通过互联网向商家购买产品,这种消费模式即网络团购。随着这种模式覆盖面的逐渐扩大,网络团购成为越来越多的人参与的一场消费革命。

产品情况

网络团购产品逐渐从最初的单一化向多样化、从小物件逐渐向大件过渡,小到图书、软件、玩具、酒店、家电、数码、手机、电脑等小商品,大到家居、建材、房产等价格不很透明的商品,都有消费者因网络聚集成团购买。不仅如此,团购也扩展到个人消费、健康体检、保险、旅游、教育培训以及各类美容、健身、休闲等多个领域。

分类

主体

网络团购的主体大体可以归为三类:购买者、销售者、组织者。三类主体结合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网络团购具体形式的不同。

形式

当前存在的网络团购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

第一种:消费者通过网络自发组织的团购。此种团购中,所有参与网络团购的都是消费者,组织者作为消费者之一通过网络将零散的消费者组织起来,以团体的优势去于销售者谈判,从而获得比单个消费者优越的购买条件。

第二种:销售者通过网络组织消费者团购。此种团购中,销售者通过网络发布团购信息,邀请消费者参与团体采购,而销售者自愿将价格降低比单个采购更低的水平。因为消费者采购数量大,从而也保证了销售者的更大利润。

第三种:专业团购组织通过网络组织团购。此种团购中,除了消费者和销售者以外,尚有专业的团购组织。专业团购组织并不是消费者,也不是销售者,而是为了帮助消费者购买而提供服务的组织。当然,此种形式的组织者也可能是自然人个人。

各主体关联

各方利益

团购中各方利益的关系:既然是交易性质的,那么其中参与的各方必然就有得益存在,如果厂商、组织者和参与者中有一方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团购自然不可能长久。但是,交易也有交易的规则,那就是公正、公平、透明、合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是这么做了,我们也在和厂商合作的同时签定合同制约他们的做好售后,所谓的三方利益:第一,厂商通过团购带来大量订单,在比较低的生产成本下又扩大了市场影响力,达到增加盈利的目的。第二、 团购的参与者通过团购,得到最直接的购货渠道,既避免了买到假货、差货,又能享受到比市场零售价低得多的价格。第三、团购的组织者的利益,从团购活动中提取佣金。

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前两种网络团购,与一般的货物买卖并无本质差别。因此,买卖双方所产生的纠纷,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在以上三种形式的网络团购中,最复杂的要数第三种形式的团购,因而也最容易引发纠纷。

在第三种网络团购关系中,因为专业组织的介入,使得原本单纯的买卖关系变得复杂。因此,只有对专业组织介入买卖形式进一步分类,才有可能厘清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确处理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

第一,专业组织者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专业组织者--无论是公司、还是网站,或者个人,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如果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那专业组织者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尽管组织者也参与了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过程,但是因为最终订立买卖合同的是消费者本人与商家,因此对于买卖中所发生诸如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拖欠货款问题等,均与组织者没有关系。因为组织者只是为买卖双方传递信息、居间撮合,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居间行为,无论其接受哪方委托,从哪方收取报酬,都不应对买卖关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组织者与某一方合谋,对另一方实施欺诈,则应与欺诈者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

第二,专业组织者作为一方代理人参与商品买卖。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此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组织者在一方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商品买卖行为,应该依照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的一方承担。在专业组织者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的纠纷,适用民法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作为代理人的专业组织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于有偿代理,即便专业组织者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如果因未尽代理职责使被代理人遭受损失的,也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专业组织者接受委托后以自己名义买卖商品。专业的团购公司、网站、个人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联络消费者委托自己去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专业组织者按照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购买商品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以自己名义去采购后交付消费者,从消费者处收取一定的报酬。此种委托形式的团购,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委托合同。因为专业组织者在接受委托后,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商品买卖,原则上应当区分交易对方是否知晓此种委托的委托人。如果知晓,则专业组织者实施的行为直接约束其他两方;如果不知晓,则专业组织者实施的行为只在他与向对方之间生效。而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当按照他们之间的合同处理。

第四,网络组织者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买卖双方发出邀请,组织他们在特定时间、地点进行贸易洽谈,促成交易。在此种情况下,往往组织者要向参与洽谈的买方或者卖方,甚至是买卖双方收取一定费用。对于买卖双方经过协商自行达成的交易,组织者原则上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就卖方商品向买方作出承诺、如确保质量合格的承诺、有问题先行赔付的承诺的,如果其承诺不能兑现,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组织者向买卖双方均作出承诺,亦应根据其承诺是否兑现决定责任承担。当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如果网络组织者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组织所谓的展销会,或者以出租柜台的形式帮助商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该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风险及防范

团购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关系极为复杂,涉及主体多为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且人数众多。因此,消费者在团购活动中应当保持慎重,注意识别以下法律风险:被诈骗引发的风险,产品质量问题及售后服务不完善的风险、个人资料及信息被团购中介泄漏的风险等等。消费者应当选择有资质及信誉记录良好的厂商,并与其签订详细的团购协议,必要时可以征求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法律意见,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在消费者协议型团购业务中,作为组织的消费者除了可能引发民事,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任何一个国家对类似的组行为都会作出限制的。

经营者在团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当然也面临被诈骗的风险。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网络团购的组织形式会越来越多。对于网络团购中所出现纠纷的解决,原则上应当按照参与各方之间的协议处理。如果她们之间没有协议约定,则可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理,完全没有必要就所谓的网络团购单独立法,因为无论团购也好,还是网络团购也罢,归根结底还是商品的买与卖。只要充分运用法理,认真分析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中,完全能够找到处理的法律依据!

就在“千团大战”争斗正酣、观察者呼吁整顿团购行业之际,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布了首个《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在这一规则下,首批29家团购网站获得信用认证资质。

团购行为总体来说是一个市场行为,而市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强制手段,况且团购有其积极的意义,如能有益疏导,可开辟一条新的消费模式,可以实现个体消费者、团购中介、商家、社会多方共羸的局面。

存在风险

团购安全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同所有网上购物一样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约束,这样就导致一些违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诈骗消费者。

为了确保购物安全,消费者在选择团购博取优惠价格的同时,对团购平台的选择也应该谨慎小心。选择专业、信誉高的平台发起团购,或参加团购,即可以提高网购安全系数,团购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也能有所保障。

团购经济

团购消费者参加团购前要事先做好市场调查,要了解自己要买的商品的品牌、产地、价格及性能等商品要素,做到心中有数,切莫贪图价格便宜而忽略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问题。其次,为确保购物安全,消费者在选择团购获取优惠价格同时,要选择专业、信誉高的团购网站可以提高网购安全系数,团购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也能有所保障。

注意事项

在进行网络团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⒈对团购平台的选择应该谨慎小心。选择合法备案、信誉高的平台发起的团购,应该研究清楚团购协议,以规避各种风险。

⒉有的网络团购是由经营者一方发起的,这样的团购其实就是一种促销,其中不少是预付款消费,所以提醒消费者不要因为价格低廉,一时心动,购买了不满意的商品。

⒊网络团购也会存在一些价格陷阱。有商家暗地里先拉高标价然后再打折,这样消费者获得的优惠会名不符实。

⒋参加网络团购时,避免直接付款。有不少团购,虽然有支付宝第三方付款渠道,但实际操作时,还是直接付款到发起团购方指定的账号中的。这与一般的购物验货后确认付款是不同的,有的消费者可能会被误导。

⒌关注网络团购售后服务相关信息。消费者一定要关注商家的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信息。日常生活消费,例如餐饮、美容等,最好还是选择自己熟悉的商家及产品较为稳妥。

⒍一旦出现消费纠纷,请尽快向消委会投诉。网络团购纠纷产生后,被投诉主体不仅仅是团购网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经营者也是被投诉对象。消费者应当保留好有关依据,如下载消费服务内容,提示消费短信等。不要因为网络团购难以确定投诉对象就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⒎注重事后评价。有的网络团购发起网站,在事后会提供给消费者一个评价的机会,希望各位消费者重视这个交流的平台,正确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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