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20 14:54
网络治理是公司治理中指对网络组织的治理。治理行为的主体是合作诸结点,客体是网络组织这一新塑组织形式,治理过程是具有自组织特性的自我治理。网络组织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网络治理发挥作用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
传统的公司治理是基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股东至上单边治理模式,公司控制权属于股东,公司的经营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随着股权的分散、企业之间相互参股的增加、企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发展以及人力资本等非财务资本对于企业经营的日益重要,产生了基于相关利益者利益的共同治理模式,强调各种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的广泛参与。股东至上的治理模式体现一种追求效率的原则和目标,广泛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共同治理模式则更侧重于企业和社会整体的帕累托最优,强调企业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体现了一种追求公平的原则。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治理环境的变化使治理任务所依赖的路径发生改变,引发治理形式的渐变,形成了一种新的治理形式——网络治理。网络治理是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和个体通过经济合约的联结与社会关系的嵌入所构成的以企业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参与者间的关系安排。
1.公司内部网络治理
即公司内部的股东、经理与员工之间等之间的关系安排。
2.公司外部网络治理
即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通过正式契约和隐含契约所构成的组织模式中的关系安排。
形式合法性原则
也就是政府的治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且任何政府法规、规章在内容上都要符合上位法,最终符合宪法的规定。就要求实名登记事件而言,法律并没有规定需要实名登记。尽管在2003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提出建议,人大应该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网上发表东西,包括传统媒体,应该提倡用真名,不用笔名发表文章。但是,迄今为止人大并没有就网络实名登记进行立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现代公法原理,深圳警方就无权要求对论坛、BBS的版主、QQ群的创建者进行实名登记。
必要性原则
也就是政府治理的手段是必要性的,不进行这种手段的治理无法防治网络之害。在政府治理的各种手段中,包括网吧监控与实名登记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争议中的一个焦点就是采取这些措施是否必要,如果不采取这些措施是否能达到防止侵权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如实名登记的目的是,出现有害信息后容易寻找到真实身份的人,从而防止和打击犯罪。但有人就提出异议,认为防范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预防打击犯罪,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来实现,如以管制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为主,明确网站的法律责任,让网站采取各种方式来远离纠纷。因此,对网络进行政府治理的立法时,必须广泛听取民意,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充分论证治理手段的合理性。
最少侵犯公民权利的原则
如果某种政府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在运用这种手段时,也要坚持尽可能最小地侵犯公民的权利。比如在对待网吧监控的问题上,笔者赞同使用监控的手段,但同时认为,行政机关应制定严格规定,严禁管理人员外传在监控中获得的信息;除非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监控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条件允许下改进监控软件,避免涉及隐私等。
正当程序原则
对网络的政府治理必须制定严格的程序,同时在执行中必须坚持依程序执法。实名登记即使是有必要,也应当有一个严格的程序,规定向谁登记,谁有权获得登记的资料,不能因为程序的不严格而使资料外泄,损害公民的权利。
共同治理作为一种不同于单边治理的模式,得到了理论界的共同认同与重视,并对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但网络治理与共同治理的关系却有待进一步研究。网络治理与共同治理并不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形式,二者在理论基础、治理目标、治理机制等方面具有趋同性。
一、理论基础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拥有包括股东、顾客、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社区、舆论影响者和其他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群体。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是拥有专用性资本的主体,他们分别向企业提供自己的专用性资本,拥有企业专用性资本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股东不是企业的惟一所有者。企业则是这些提供专用性资本的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种合约,是治理和管理这些专用性资本的一种制度安排。公司的治理和管理应当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各利益相关者应广泛参与公司的治理。这里的利益相关者是任何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或被实现公司目标所影响的集团或个人。利益相关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间是一种影响互动的关系。一方面,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会影响利益相关者利益,另一方面,利益相关者也会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和政策。
根据这种影响互动,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
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
1、支持型的利益相关者。
其特点是合作性强,威胁性低,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与顾客等。
2、边缘性的利益相关者。其特点是对企业的威胁和与企业合作的可能性较低。包括雇员的职业联合会、消费者利益保护组织以及未经组织起来的股东等。
3、不支持型的利益相关者。其特点是对企业的潜在性威胁较高,而合作的可能性较氏,如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工会及新闻媒体等。
4、混合型的利益相关者。其特点是对企业的潜在性威胁和潜在性合作的可能性都较高。包括紧缺的雇员、顾客。
网络治理的理论基础是企业网络理论。
1934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莫雷诺运用社会计量学的方法对小群体进行实证研究奠定了网络研究的基础。经济学主要从以下两个视角来研究网络的存在性以及网络的功能:一是把网络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网络”概念最初被描绘成组织内部的非正式关系纽带,然后发展为一个表达组织环境是如何被构建起来的术语,最后又成为分析权力与治理关系的研究工具;二是把网络作为一种治理形式。把网络视为一种治理形式,实质是把它当作使单个主体整合为一个连贯体系的社会粘合剂,把网络与市场、科层等并列,视为一种独立的交易活动协调方式。把网络视为治理机制或合作机制离不开网络分析工具,而网络分析的最经典对象就是网络。在企业的网络分析中,不论是社会关系网络结构观、弱关系力量假设与社会资源理论,还是嵌入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研究的都是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以及人与组织之间形成的关系网络。企业不是孤立的,会与许多关系主体发生各种交易行为,由此形成的网络中如何协调各网络主体的利益,如何对企业内部资源与外部网络资源进行有效的组合,成为网络治理的主要内容。
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网络理论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但二者具有趋同性。在企业网络体系中,与企业相关的网络主体与企业及网络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从企业间网络看,企业间基于信任与合作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通过合作、竞争、控股、集团等形式,借助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获取各自的利益,他们是利益相关者。从企业内部网络看,经营者、内部员工、股东等网络主体与企业之间也是一种利益关系,通过建立内部科层组织结构,以保障各自的利益。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企业网络理论研究的都是同样的对象,即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治理目标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的目标是合理平衡各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以此来安排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力。按照权利制衡权力的逻辑,利益相关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必然要借助一定的权力,通过行使相应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要求在公司治理中根据自己权利的大小分配适应的权力,当公司行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侵害自己的权利时可以通过行使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以此参与公司治理。不仅于此,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资本的投入要追求最大的回报,即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要求各利益相关者作为整体联盟,对投入公司的资本进行有效的整合,通过资本经营方式,实现资本运营的最佳效率与效果。这里的资本不但包括现有的利益相关者投入公司的现实资本,还包括潜在的利益相关者的潜在资本。
而网络治理的目标一方面是各网络主体利益的协调,另一方面是作为网络组织的企业内部资源与外部网络资源的整合。各网络主体利益的协调实质上就是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合理平衡,同样需要按利制衡权力来分配各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力。按照企业资源基础理论,企业的资源包括有形的资源和无形的资源,资源在企业之间是不可流动的且难以复制,这些独特的资源是企业持久竞争优势的价值。可以认为,所有对能促进企业发展的都可以是企业的资源。虽然企业不能通过流动或复制来获取其他企业的内部资源,但可以借助企业间网络来利用网络中其他主体的内部资源。网络治理就是要通过参与企业间网络获取其他网络主体的资源,并将其与企业内部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现代企业的资本经营,就是通过资本的交易或使用追求资本增值的行为,是生产要素综合动力的总概括。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各种生产要素都以资本的身份加入到经济活动中,通过流通、收购、兼并、重组、参股、控股、交易、转让、租赁等各种途径优化配置,进行有效经营,以最大限度实现增值目标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这里的社会资源,即有企业内部资源,也有企业外部资源。
共同治理与网络治理目标具有趋同性
可见,共同治理与网络治理目标具有趋同性,一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二是各利益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即将各利益主体提供的资本要素综合利用,实现各利益主体综合利益最大化,再按照一定的利益分配机制权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保障各利益主体的个体利益。
治理机制的趋同性
共同治理的机制主要是科层机制与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控制权配置上分权制衡,在公司经营上监督制约的问题。企业科层是指一组规范与法人财产相关各方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其中包括股东、董事会、管理者和工人。或者说,它是企业内部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在科层中,生产和交易活动是在雇佣的背景下进行的,企业家居于核心地位,他与其有要素提供者签订要素契约,契约中所未规定的剩余则由企业家利用自己的权威相机处理。由于难以区分不同成员的贡献,因此它是通过命令机制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来解决企业内部成员的矛盾并做出必要的行动。在共同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签订详尽的契约,通过正式契约界定自己的权力,通过行使权力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企业内部通过正式组织制度,以行政命令进行生产和交易活动。同时,由于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有大小之分,以权利分配的公司控制权力也有强弱之分。弱利益相关者在运用弱势权力维护自己权利时一方面要依赖法律的保护与支持,用法律规范保证权力的正常有效地执行;另一方面还需要借助利益趋同的利益相关者联盟。利益趋同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联盟权力高于单个利益相关者,如小股东联盟、债权人联盟、顾客联盟,更能有影响力地行使权力,与大股东、经营者的权力进行抗衡,以达到权力的牵制和制约。利益相关者联盟的形成是基于联盟内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合作与协调机制,否则难以形成利益相关者联盟。同时,各联盟之间也需要信任合作与协调,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将陷入争权夺利之势。
网络治理的机制同样也是科层机制与信任合作机制。在企业内部网络治理中,各成员之间如员工、部门等,组织网络的信息交流和创新活动往往由个体完成的,在团队管理和合作开发过程中,很多创新知识的来源依赖于成员的隐性知识和来自个人社会关系网络的信息,以及这些信息和知识与组织网络资源的整合,而这更多的依靠科层治理机制,通过激励与约束实现整合。信任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常常体现在企业间网络的制度安排,例如与供应商长期性的关系契约和关系融资等。关系契约很大部分是依赖于对合作伙伴的声誉、竞争力、双方在价值和文化上的某种程度一致性,以及组织和个人的社会关系。因此,关系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可以依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减少谈判和执行的成本。
由于不同的治理机制各有利弊,科层机制可以实行统一的集中控制,有效地防止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风险,但是正式科层权威系统的信息传递慢、损耗大,缺少有效的激励手段;以信任为基础的机制可以促进知识的交流和创新活动,以及参与者对资产的专用性投资,但是由于缺少严格的契约约束和权力保证,存在被套牢和信息溢出的风险。不同的治理机制之间存在互补性,可以采用不同治理机制的组合来有效减少治理成本。因此,不管是共同治理还是网络治理,都不可能是单一的某一种治理机制,任何一种机制都不能解决治理的问题,而应是多种治理机制的有机组合和有效的运用以达到治理目标,只是在具体运用时的范围与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共同治理与网络治理在治理机制上有趋同性。
如何看待与治理互联网,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每个国家因其法律体系、社会形态、文化传统的不同而会有不同选择,然而那些在现实层面为世界所认可的价值原则,在处理互联网事务时亦宜一以贯之,努力达至网络世界的和谐。
互联网空间与现实空间一样,也存在许多问题,制定法律和制度以约束技术的滥用,确有必要。但我们也应看到,互联网上的一些问题,一般都能在现实的法律和制度中找到应对方法,未必需要叠床架屋地专门设置。如果我们承认互联网上的自由并不是无限和任意的,那么法律、制度的管理与介入,同样也有其需要恪守的边界。
互联网在我国既是一项技术、一门产业,也是政府管理的对象、国际合作的新领域,更是国民政治表达和权利实现的载体。我们不光要把白皮书看作是国家对于互联网各种属性的划分与治理态度,还是国家对其社会政治功能的确认与承诺。
不可否认,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应用的迅速升温,固然与技术本身的进步有关,其实更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有莫大关联,特别是在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和利益调整期,互联网日益成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平台之一。这也是中国互联网的作用之一,谈论中国互联网,便不能离开公民权利的时代背景。
网络,简单地理解,就是利用服务器中的数据库对内容进行录入管理,再动态地从数据库中提取,然后根据事先约定的模板经接入服务系统显示到Web(或Wap),最后供上网者用计算机(或手机)中的IE进行最终的复制阅读,从而互相进行信息交换。概念中的“内容录入管理和提取及事先约定的模板、计算机中的IE进行最终的复制阅读”等等,其实就是软件的功能,因为它们都必须依靠软件支持才能完成。因此,网络主要是由服务器和数据库、宽带(广义就是接入服务系统)、软件、计算机(或手机)等四大部分组成。我们要治理网络,就从这四大组构着手,则能迎刃而解,水到渠成。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加强网民监督力度
服务器的使用对象就是网站,网站如果没有服务器,它想录入与输出的数据和内容就无法贮存,所以各县市级以上政府应该建立服务器备案制度和健全服务器的监管机制,制定和完善监管办法,严格控制接入服务营运商不得为未经备案的服务器提供接入服务,严肃查处涉嫌低落、反动、欺诈、暴力、赌博等内容的服务器,尽可能从根源上消除不良信息和“病毒”;监管机构还应设立举报窗口,通过各种传媒形式进行广而告知,公开接受广大网民举报监督,并对举报有功者给予一定程度的精神和物质奖励,促进网民监督力度,形成“病毒网页,人人监管”的局面。
把好接入服务关口, 开通“绿色上网“服务
我国网站接入服务商主要有“电信、网通、移动、联通”等四大机构,国家应出台“接入服务商‘一把手’接入服务负责制,接入控制措施和奖罚条例”等政策法规,以至有效地斩截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以及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传播途经,把好服务器接入关。同时接入服务营运商要不断更新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技术手段,开通“绿色上网“服务和服务热线,为宽带用户过滤黄赌毒等网站,限止上网、聊天、游戏等时间,全方位保护网民的上网行为和净化网络空间。
培养网络人才,开发“绿色”软件
引进和培养网络专业化技术人才,通过研制和开发先进的防范病毒传播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软件技术,以源源不断的新成果,大力推广和应用到网络的各个领域,为加强对信息技术产品的监控与管理、拦截和过滤不良信息作坚不可摧的技术后盾。此项工作职责应纳入科技和信息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中,以确保软件产业的发展、推广和应用。
科学使用电脑,快乐健康上网
计算机使用的客户端是网民,科学使用计算机和健康文明上网是每个网民应尽的责任。每一个网民应合理控制好自己使用计算机的时间,调整好计算机显示屏的合适亮度,端正计算机操作的正确姿势。打开计算机上网时,应遵守网络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自觉树立起网络自律意识,不浏览、不发布有害信息;自觉安装使用“绿色”软件或申请“绿色上网”服务;踊跃参与“文明上网,治理网络”等活动,积极检举“病毒”网站和流氓软件;相互关照和提醒家人朋友等上网时间和上网行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共同为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作一份贡献。
总之,治理网络,必须依靠切实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和长期额度的政府投入,加强实施行业管理力度,号召和发动广大网民参与治网,共同构筑一道强有力的“防火墙”,这样才能长而远地将网络的糟粕拒之防火墙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