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1 13:33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旅游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跨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评审市(州)旅游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对本省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资源开发、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安全、旅游应急救援、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红色旅游等工作。
(四)制订全省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四川整体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指导涉外旅游和港澳台旅游工作。
(五)负责全省旅行社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旅游投诉处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六)负责旅行社设立核准、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核、旅行社自组境外旅游团队旅游签证审核和导游从业人员资格审核。
(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体制和机制改革工作,指导重点旅游企业发展、旅游新业态的规划和开发以及招商引资工作。
(八)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信息化建设、旅游统计和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九)制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旅游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局内有关文件、报告,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绩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局党组和行政决议、决定的督办;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旅游发展方针、政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重大问题,起草旅游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监督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拟订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乡村旅游发展。
(三)产业发展处(港澳台旅游事务处)。
组织实施旅游统计与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编制旅游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假日旅游工作;指导旅游信息化、旅游招商引资和旅游商品开发工作;按规定承担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负责赴台旅游配额审验、赴台旅游领队人员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承担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四)市场促进处。
拟订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宣传促销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四川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承担旅游市场分析、研究、预测工作;组织实施境内外旅游交易与交流合作,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旅游节庆活动;负责旅游新闻发布和媒体联络工作;承担旅游外事手续办理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旅游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旅游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和审核工作;组织评审旅游规划,承担旅游规划单位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和相关保护工作;承担旅游区域合作工作;指导和推动红色旅游工作;承担财政性旅游资金的申报、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六)质量规范管理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秩序;指导实施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旅行社设立核准、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审核、旅行社自组境外旅游团队旅游签证审核;承担导游证、领队证的颁发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和旅游应急工作。
(七)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人事工作;制订旅游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旅游从业人员有关职业资格、等级、能力考试和考核鉴定工作;指导局属旅游学校、旅游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负责国内外旅游教育培训的交流与合作,指导旅游智力引进工作。
(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旅游局党组按省委规定确定。